罗湖区检察院召开党组会议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研究部署下一步疫情防控工作
发布日期:2025-05-19    检查日期:

2月25日,罗湖区检察院召开专题党组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中央、省委、市委、区委有关会议精神和部署要求,研究贯彻落实意见。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徐猛同志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在当前疫情防控的关键阶段,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全面总结了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深刻分析了当前疫情形势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明确提出了加强党的领导、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点任务和重大举措,具有很强的思想性、指导性、针对性。

会议强调,要坚定不移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深刻领会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大意义、重要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以更坚定的信心、更顽强的意志、更有力的举措,把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抓紧抓实抓细抓落地。要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忠诚尽责履职,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统筹做好疫情防控、日常检察等工作,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辖区经济社会稳定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会议要求,要继续做好本院内部疫情防控。一是政治部要及时准确汇总、上报本院人员疫情防控信息填报情况,确保全面掌握我院仍在湖北境内人员和在深隔离人员的底数,有异常的立即按程序报告、妥善处理。二是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严格按照“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的要求,强化本部门人员疫情防控宣传教育,督促本部门人员增强防护意识、落实个人防护要求,按时填报疫情防控信息、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及时准确掌握本部门人员的具体情况,重点做好仍在湖北境内人员暂不返深、在深有关人员隔离工作要求,有异常的要立即报告。三是做好工作场所防控。加强本院进出人员登记管理,尽量减少非本院人员进入,确因工作需要的,应检测体温并做好接触防控工作;保持工作场所通风换气,做好工作场所清洁消毒,保障洗手消毒等设施正常运行;加强本院人员食堂集体用餐管理,保持人员合理间隔,尽量减少人员聚集和集体活动;加强检务督察和检察人员安全卫生教育,全力降低办公场所内的聚集性风险。四是调整检察工作方式。运用终端平台、视频巡查、电话、微信、视频提审等非接触方式开展控告申诉、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意见。对有律师到场程序要求的,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律师“在场”的法定要求。五是加强院值班室及12309检察服务中心值班执勤安排,遇有突发事件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上级机关。六是充分发挥党支部和党员战斗堡垒及先锋模范作用,组织党员主动投入防控一线,深入街道社区协助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会议要求,要积极履行检察职能,坚决服务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一要严厉打击涉疫犯罪,为疫情防控、企业复工复产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坚决做好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和《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及上级相关要求,依法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和制售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各类妨害新冠肺炎防控犯罪行为。二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积极参与疫情防控社会治理。以全国人大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为契机,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准确掌握疫情防控领域的行政处罚案件底数,特别是涉野生动物的销售、监管处罚情况和生鲜、肉类市场检验检疫情况,积极稳妥探索拓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公益诉讼的可行性,及时发现漏洞并提出检察建议,做到“到位不越位”,共同推动各项防控措施符合法律法规,促进完善相关治理措施。充分利用 “两微一端”宣传平台,适时发布相关典型案例,做好疫情防控法律宣传和案件释法说理,引导群众积极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凝聚疫情防控强最大合力。三要全力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平稳运行。严厉打击阻碍企业复工复产、扰乱企业生产秩序、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等各类涉企业刑事犯罪,严格区分因疫情影响导致的合同违约、合法融资与诈骗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区别,及时监督纠正违法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和违法取证等行为。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稳妥处理因疫情引发的合同争议、劳资纠纷等民事、行政监督案件,充分利用调解、和解等手段化解矛盾,减少影响企业发展的不稳定因素。对涉及企业复产复工的大案要案,主动向区委、区人大汇报,加强与区政府沟通协调,努力实现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四要谦抑慎刑,为企业复工复产创造有利条件。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企业经营者,或者是对企业发展具有关键作用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确实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使用缓刑的依法建议法院适用缓刑;已经在押的,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对于对其他人员,以有利于生产、有利疫情防控为原则,以更大的从宽幅度,鼓励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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