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检察院多举措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看守所出所检察监督
发布日期:2025-05-19    检查日期:

近日,最高检第五检察厅通报了刑满释放人员黄某英感染新冠肺炎离汉进京事件,并就汲取“黄某英事件”教训,进一步加强刑事执行检察有关工作提出了要求。罗湖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积极贯彻落实上级部署要求,进一步调整完善疫情防控期间检察工作方式,采取多项措施加强对监管场所出所活动的检察监督,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一是及时进行联系,加强专项检察。罗湖区检察院执检部门检察人员在知晓“黄某英事件”后第一时间和罗湖看守所联系,就罗湖看守所在押人员出所情况提出建议。针对刑满释放人员、办案部门变更强制措施出所、提押提解出所等不同的出所情形,向看守所提出相应的建议,配合看守所完善工作措施,进一步做好出所工作。同时,罗湖区检察院执检部门和罗湖区看守所均就出所活动指定了专门负责人,承担专项信息通报、工作对接等。

二是全面掌握信息,细化检察内容。罗湖区检察院执检部门及时全面掌握看守所拟刑满释放和其他出所人员的名单、户籍、出所去向等情况,重点了解了拟释放人员中的湖北籍和北京籍贯人员的安置方案,掌握出所人员交接情况。对于在本辖区安置的出所人员,做好登记,了解安置情况及解除隔离后去向。对其他因变更强制措施等出所的人员,加强和办案部门、看守所的沟通协调,为看守所做好出所核酸测试、告知等一系列工作争取时间。在全面掌握信息、协助配合做好工作的同时,监督落实出所及安置具体要求,防止疫情输出。

三是调整通报内容,完善通报制度。罗湖区检察院执检部门和看守所等监管场所在“日通报”制度的基础上,新增每日通报出所人员详细信息、拟出所人员的安置情况、与家属及相关部门对接情况等内容,进一步完善了疫情信息通报制度,全面掌握监管场所疫情防控情况,为检察监督提供基础信息。

四是调整监督方式,切实履行职责。疫情防控期间,罗湖区检察院执检部门严格按照要求,无必要情况不进入监区开展工作,充分利用电话、网络音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监管场所监管执法、疫情防控工作的监督。针对湖北籍、北京籍刑满释放人员的出所活动,检察人员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了现场检察监督。检察人员在对拟刑满释放湖北籍人员的出所、安置情况进行全面了解的基础上,在监管场所外围安全距离内现场监督出所人员的释放手续、如权利义务告知、相关公安机关交接等程序,切实对出所及安置交接程序进行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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