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检察官走访罗湖公安分局推动司法审计工作规范化
发布日期:2020-04-14    检查日期:

4月3日上午,罗湖区检察院刑检二部部长欧忠明带队前往罗湖公安分局,与分局副局长、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负责人、民警,就办理涉众类经济犯罪案件中的司法审计报告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方案进行交流座谈。罗湖分局副局长邹大路、法制科科长任桢、经侦大队大队长徐刚、各派出所负责人等同志参加了座谈。

首先,欧忠明部长对目前办理涉众类刑事案件中审计工作存在的普遍问题作了说明,他指出,涉众类刑事案件的审计报告是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性证据,审计报告制作不及时、不规范,影响整个案件的走势。目前审计报告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缺乏提前沟通。在检察官提前介入涉众案件时,审计工作也在相应开展,但是,双方缺乏提前沟通,公安机关没有将检察机关的审计要求、审计项目及时告知审计人员,导致审计结果不细致、不合格。二是缺乏时间限制。根据市院要求,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一并移送审计报告,但是很多案件往往经过两次退查,审计报告才送过来,严重拖延了办案时间与检察官对案件的判断。三是缺乏审计标准。有的民警往往笼统地让审计人员做审计报告,没有就审计的具体项目、具体要求告知审计人员,导致审计报告出现重复、缺漏甚至是错误的情况,给办案带来很大困难。四是缺乏工作指引。很多基层派出所办案民警往往是初次接触涉众类案件,对是否要做审计报告、怎么委托审计公司、审计时间的把握均不清楚,审计工作缺乏内部工作指引,有的案件直到移送审查起诉检察官要求做审计报告,才开始搜集该方面的证据,导致一手证据材料灭失。

随后,法制科科长任桢对罗湖分局目前面临的审计困境做了说明,他就如何提高审计报告质量、密切加强公、检、审的联系提出了中肯的建议。他认为,当务之急是出台公检两家关于司法审计的内部工作指引,建议检察机关针对涉众类案件的共性问题,就如何制作审计报告、审计的具体项目、审计要求等做出相对详细的指引,形成工作表格,发给各基层单位,在民警委托审计时,将审计表格给相关的审计人员。一方面可以提高审计报告的质量,避免审计项目的缺漏、拖延审计时间、审计费用坐地起价等情况;另一方面,也可以约束审计人员的审计行为,在没有达到表格要求的审计项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违约。

最后,邹大路副局长感谢罗湖检察院对分局工作的支持,并表示要继续发扬公检两家密切沟通的优良传统。他强调,扎实做好审计工作、密切加强公检联系是提高涉众类刑事案件质量的关键,希望通过本次交流活动,能促进下一步工作的有效开展,尽快出台相关工作指引,全力确保刑事案件工作提质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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