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最高检关于严把起诉关切实提高办案质量的重要工作部署,发挥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作用,罗湖区检察院检察长徐猛在2020年年初全院工作会议上提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公检共建”的工作部署,分管副检察长陈立中要求要加强公检沟通协调,共同维护罗湖辖区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
近年来,涉众类刑事案件频发,案件资金关系错综复杂,成为办案中一大难题。针对部门办理的涉众类刑事案件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罗湖区检察院积极走访了罗湖公安分局,开展司法审计工作座谈会,并结合近年来办理该类案件的工作实践,向罗湖公安分局发出2020年1号检察建议,进一步规范涉众刑事案件司法审计工作,为提高案件质量、降低退查率打好基础。
涉众型案件资金量大、资金关系错综复杂,审计嫌疑人涉案收资金来源及流向对案件的办理至关重要。审计报告的质量,不光影响了办案的效率,更关系到嫌疑人的定罪、量刑,是案件的重要证据。但是,在办案过程中,通过对类案的梳理及研究,总结得出审计报告的制作存在四大问题:一是缺乏提前沟通,检察官在提前介入涉众案件时,缺乏与审计人员的沟通渠道,没有将审计要求告知审计人员;二是缺乏时间限制,大量案件往往经过两次退查,审计报告才送过来,严重拖延了办案时间与检察官对案件的判断;三是缺乏审计标准,有的办案民警对于审计的具体项目、具体要求不明确,导致审计报告出现重复、缺漏甚至是错误的情况;四是缺乏审计的具体工作指引。
审计报告制作不及时、不规范,影响整个案件的办理,也严重影响了诉讼进程。为有效规范审计活动的开展,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罗湖区检察院向罗湖公安分局发出2020年1号检察建议如下:
一是加强审计的提前介入。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涉众类刑事案件时,侦查人员应当一并将所聘请的审计人员带来与检察官沟通,就需要审计的详细内容、现有的证据状况、审计难点等问题进行沟通,明确审计方向,避免审计错漏或重复审计等现象发生。通过当面交流、建立微信群沟通等方式,形成侦查方、检察方、审计方的有效沟通,促进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二是选择合适的审计公司。由于涉众型案件的不可控因素,常常会导致审计时间延长、消耗大量的审计人力物力,最终会影响审计收费的金额。但审计方常常被要求预先估计费用,并且参加三家以上审计机构竞标,一般报价最低者才能中标。以最低价者中标的做法容易产生恶性竞争,也往往会影响审计质量。应当结合检察机关办理该类案件对审计报告的审查,择优选择审计细致认真、价格合理的审计公司。对检察官和侦查人员均认为审计粗糙、不全面的审计公司,应当计入黑名单,不再聘请。
三是出台规范的审计工作指引。就审计过程中的共性问题,出台相关的工作指引,对如何提出委托要求、审计的一般流程、审计需要提交的材料、审计内容等做出相对详细的指引,形成工作表格,发给各基层单位,在民警委托审计时将审计表格给相关的审计人员。一方面可以提高审计报告的质量,避免审计项目的缺漏、拖延审计时间、审计费用坐地起价等情况;另一方面,也可以约束审计人员的审计行为,在没有达到表格要求的审计项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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