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罗湖区检察院依法对罗湖区看守所留所服刑人员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审查起诉并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件是罗湖区检察院执检部门办理的首例罪犯又犯罪案件。看守所留所服刑人员黄某某因琐事与同监室服刑人员发生冲突,打伤被害人张某某且损伤构成轻伤。罗湖区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切实履行检察职责,为成功指控犯罪、有效监督监管活动、进一步预防在押人员又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提前介入侦查,确保案件侦办。案件发生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监管场所封闭管理给案件办理带来不便,罗湖区检察院克服困难,提前介入案件处置工作,引导看守所做好当事人笔录、证人证言、制作提取监控录像等固定证据工作,督促看守所依法及时申请对被害人进行伤情鉴定并向属地公安机关报案。属地公安机关立案后,罗湖区检察院立即介入协调侦查工作及案件移送程序,确保案件迅速侦办。
二、理顺职能关系,规范办案程序。根据《看守所检察办法》及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职能分工的相关规定,罪犯又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及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工作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在提前介入案件侦查的同时,积极协调侦查机关、案件管理部门,理顺各部门在该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职能作用,保证办案程序顺畅,也规范了以后类似案件的办理程序。
三、自行补充侦查,避免诉讼拖延。该案从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距离罪犯黄某某刑满释放时间较短,为避免重新启动逮捕程序,案件承办人经审查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意见后,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事项自行调取证据材料,即完善了证据锁链,又避免了诉讼程序的拖延。
四、履行监督职责,促进监管措施完善。罪犯又犯罪案件发生于看守所监管范围内,案件的发生也暴露出看守所监管活动存在的安全隐患。罗湖区检察院派驻看守所检察部门积极履行检察监督职责,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建议。同时,以该案为契机,加强对在押人员的警示教育,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维护看守所安全和监管秩序的稳定。
该案件的快速办理,较好维护了监管场所秩序稳定,保护了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提高了服刑人员的法制意识,为依法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奠定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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