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以来,罗湖区检察院共依法批准逮捕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96件162人,共起诉109件200人。“傍名牌”、贴高仿商标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严重威胁企业发展生命线,恶化辖区营商环境,亟需引起重视。
(一)利用高科技作案 ,发现识别难。在互联网迅猛发展下,利用网络技术侵犯著作权犯罪成本低,针对软件、游戏等通过窃取源代码的犯罪手段日渐增多,犯罪行为发现和认定难度大。近期,罗湖区检察院受理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有利用网络技术侵犯著作权,或通过微信、QQ群、小程序等便捷、隐秘的网络社交平台进行销售产品、监管难度更大。
(二)生产链、销售链具有跨区域性,打击难。从案件数据统计上看,近三年逮捕的侵犯知识产权案有39.66%为多人作案,形成“产、供、销”一条龙,为躲避侦查,常通过跨市销售,异地办案给打击取证工作增加了难度。
(三)犯罪数额认定难。以网络销售为主要渠道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现场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量较少,淘宝上的网络销售记录则辩称是“刷单”,而微信里的销售聊天记录已删除,仅凭转账记录难以认定销售。同时,由于买家数量庞大和不确定性,相关证人证言、汇款记录等证据难以调取,法院认定的犯罪金额与起诉金额差别较大,直接影响定罪量刑。
建议:一是加大惩处力度,提高侵权成本。司法机关可适当降低侵害知识产权犯罪追诉门槛,将多次制假售假、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制假售假等情形纳入刑法打击范围。依法使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侵权损害赔偿力度,依法从高确定赔偿数额,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违法成本。
二是完善工作机制,形成打击合力。针对微商普及,微商销售品质无保障的问题,改变微商的野蛮生长,必须有工商行政部门、腾讯公司等的联合行动。对微商的准入做出要求,对其的销售资质进行审核,同时要求经销商提供相应的代理销售资质;对微信销售的后台数据及时进行保存,应有如淘宝销售平台一样的销售记录,供购买者评判,在出现问题后,公安机关也能通过后台搜集到相关证据;充分利用“两法衔接”平台的运作,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频发的消费者举报行为,及时查处,收集证据,涉嫌犯罪的,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
三是明确举证责任,依法认定犯罪金额。针对刷单部分金额的认定,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嫌疑人提出网络销售记录中存在虚假刷单交易的情形,应当要求嫌疑人就此提供证据或者证据线索,经查证属实后,对刷单部分进行剔除;如果嫌疑人无法提供证据,就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对其刷单的辩解不予认可。同时,针对专门刷单的平台,如果平台明确知道嫌疑人所销售的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为其大量刷单,造成销售额巨大的假象,可以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共犯,予以打击。
四是加强普法宣传,提高产权保护意识。积极开展普法宣传进商场、进企业、进社区活动,同时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平台发布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同时在主要商品市场显眼位置及时通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典型案例,通过与企业的实地走访调研,制定针对性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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