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罗湖区检察院坚决落实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重大部署精神,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利益保护的强烈要求,主动解决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工作中存在的审判、检察难题,在今年初征求区各方指导意见后,积极联合罗湖区法院会签制定《关于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5月13日正式印发实施, 在全市先行先试,旨在探索开创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领域“罗湖方案”。
该《规定》是罗湖区检察院不断完善公益诉讼工作机制的又一具体成果,它的正式实施标志着罗湖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从尝试、探索阶段走上更加规范、更加高效的正轨,并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工作实践中走出新路径、搭建新平台、实现新发展。规定的制定得到区人大、区委政法委及时指导和鼎力支持,并糅合检法两院前期办案的经验成果,通过反复的论证、修订,凝聚了各方努力和智慧。最终从实践层面,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细化和充实,形成较为完备的26条规定内容,并呈现三大特点:
一是“细”,《规定》对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具体办理程序进行明确和规范。《规定》在借鉴民事诉讼相关程序规定的基础上,对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管辖、立案、送达、保全、庭审、裁判、执行等诉讼环节进行详细的规定,并针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过程中有关证明标准、举证责任、财产保全等具体问题的法律空白,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为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提供程序规范和审判依据。
二是“新”,《规定》在尊重上位法的同时保持灵活性和创新性。《规定》在制定的过程中坚持审慎原则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公益诉讼新领域,用足用活现有法律制度,在明确“等”内公益诉讼的同时对“等”外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领域予以灵活的规定。结合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以及群众热切关注的焦点问题,在《规定》中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拓展到公共安全、网络信息、公民信息等领域,坚定迈出主动拓展“等外”新领域的一大步,勇于当好公共利益代表。
三是“实”,《规定》来源于办案实践,并服务于办案实践,提高了办案效果。罗湖区检察院去年办理了三宗非法收购、出售穿山甲损害生态资源的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办案中遇到专家意见证据效力、生态系统功能性损害因果关系及结果量化缺乏法律依据等问题。鉴于此,《规定》做出相应的规范和办案指引。在《规定》指导支持下,近日罗湖区检察院成功起诉三宗非法收购、出售穿山甲损害生态资源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有力打击贩卖野生动物的损害公益行为,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切实的司法保障和服务。《规定》的出台进一步拓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范围,近日,罗湖区检察院已对两宗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案件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在《规定》的推动实施下,这类“等外”案件能够取得更好的办案效果,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更全面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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