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深圳“法治中国示范城市”依法行政的建设要求,凝聚自然资源保护合力,罗湖区检察院以互相配合、联动协作、加强沟通为基本原则,会同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罗湖管理局(以下简称规资局罗湖管理局)制定《关于加强检察监督与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衔接工作的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共同建立自然资源资产监管协作机制,搭建起与规资局罗湖管理局工作衔接平台,高效畅通沟通协调渠道,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监管体系,助推公益诉讼、行政监督取得新进展。
一是建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打通信息交流堵点。《实施细则》规定,规资局罗湖分局应当将履职中发现的损害生态资源环境、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情况及时移送相关材料至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可通过查询规资局罗湖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信息,了解自然资源资产监管情况。检察机关对于规资局罗湖管理局移交的案件线索应及时开展调查并予以反馈,对于涉自然资源行政诉讼监督及公益诉讼案件依法向规资局罗湖管理局通报情况。该案件信息共享机制打破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行政监督的信息壁垒,有效拓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案源线索渠道,有利于实现自然资源资产监督体系全覆盖。
二是建立执行案件同步移送机制,解决案件执行难点。《实施细则》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监督职能,检察机关依法监督规资局罗湖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实体或程序。规资局罗湖分局应定期向检察机关通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案件详细情况,做到“一案一报告”、“半年一通报”。检察机关依法督促区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对规资局罗湖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作出裁定或决定,并依情况依职权对全案进行调查核实,提出监督意见,并及时将监督结果通报规资局罗湖分局。如确因客观原因不具备执行条件的,三方需加强研判,力争积案“清仓”,每一宗案件都得到依法妥善处理,加大对保护自然资源资产的力度。
三是建立办案协作机制,消除专业知识盲点。该《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规资局罗湖分局在办理涉自然资源资产案件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规资局罗湖分局需配合检察机关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调取相关证据,并就证据认定、定性分析、鉴定等方面提供专业协助。通过跨专业、跨领域、跨单位合作,弥补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专业能力薄弱的不足,提升公益诉讼队伍的专业性,促进公益诉讼案件提质提效。




粤公网安备 440303020019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