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被害人因经济利益严重受损引发的涉众型信访事件频繁发生。以罗湖区检察院为例,2019年以来,共受理审查逮捕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95件132人,受理审查起诉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85件145人,同时共受理涉众型信访案件22件,重点处理“江西明骏”“将军红”“渝金所”“国金”等涉众信访案。非法集资类犯罪引发的涉众信访事件呈受损资金巨大、极易产生极端化诉求、信访渠道不够通畅等特点,严重危害经济秩序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该类涉众信访事件风险
一是非法集资平台吸干“血汗钱”,投资人经济损失巨大并难以追回。该类案件涉案资金数额通常较大,经统计,2019年以来,罗湖区涉案金额达一亿元以上的非法集资案件有20件。非法集资平台吸收的资金去向主要有维持企业或平台运营、个人挥霍、返还投资人利息及个人转移藏匿等四个方面。公安机关一般在接到投资人报案之后,能够查封、冻结的财产往往很少,尤其是此类案件中存在大量刑民交叉问题,令财产追缴和处理进展缓慢。因此,此类案件大多赃款赃物的追缴并不理想,实际追赃比例偏低,致使众多被害人经济严重受损且无法及时弥补损失,容易激化社会矛盾。例如,罗湖区检察院办理的渝金所案件,渝金所公司平台投资金额超过17亿元;金赛银案件中金赛银公司通过分布在北京、武汉等地的多家分公司,向全国近万名投资者非法吸收存款60多亿元。
二是将检察机关视为讨债的“救命稻草”,投资人极易产生极端化诉求。投资人得不到高额收益回报或集资平台一旦案发,投资人便会聚众希望检察机关帮助其追还本金和利息,将检察机关视为讨债的“救命稻草”。投资人经常以上访方式要求检察机关放人或抓人,严重影响检察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如罗湖区检察院办理的“金赛银系列案件”中的陈某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金赛银影视公司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人民币1.5亿余元。在受理该案期间,多名投资人以联合写信及面见检察官的方式多次提出对陈某华取保候审,给其机会回到云南去运作土地项目以偿还投资人钱款。但该土地项目之前就已经存在民事纠纷,是否能够成功运作尚未可知,且一旦陈某华逃跑会给案件办理带来极大的阻碍。投资人的极端诉求往往对检察机关办案造成困扰。
三是诉求得不到满足频繁激发越级访、重复访,也可能引发群体信访事件。案件审结以后,犯罪分子虽然得到相应的惩罚,但被害人因经济损失无法得到赔偿,导致部分被害人聚集上访、反复上访、越级上访现象的出现。上访的目的主要集中在追缴账款、赔偿损失和举报有关人员渎职犯罪。被害群众的非正常上访很大程度影响检察机关的正常司法办案,成为一种新型“软暴力”。如罗湖区检察院办理的“将军红案件”,由于本案的主犯侯某平已经在北京起诉,罗湖区检察院起诉的仅为负责深圳业务的钟某洪、梁某爱等十余人。但不同地区的投资人组成维权委员会,给区检察院、市检察院乃至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法委、金融办等相关部门写信以及打电话给检察官要求严惩犯罪嫌疑人,要求罗湖区检察院改变案件定性定为集资诈骗罪,甚至要求罗湖区检察院将已在北京开庭审理过的主犯侯某平在深圳重新开庭审理。
二、源头防范的对策建议
一是扎实筑牢预警机制,严格办案流程。公安机关与金融、市监、网监等相关部门互相配合、共享数据,开展研判分析,重点关注辖区金融公司分布较集中的地方,开展联合整治,争取“一户一排查、一案一预防”。公安机关事可先设立相关指标,提高侦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遏制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高发势头。
二是紧紧盯住追赃环节,实现维稳效果。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对投资人进行登记分析,将复杂问题前置,有效提高后期侦查效率,便利后期案件的侦查。通过对投资人进行登记,分析得出非法集资案件涉案人群、涉案金额、分布地域,从而更有针对性地采取全面的处置措施。同时,司法机关增加财产处置的透明度,适时公布案件进展,酌情发布查封、冻结、扣押的涉案财物相关情况,以缓解投资人因投资受损产生的焦急心理。
三是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防范意识。持续加强普法宣传力度,通过电视、报刊、微信、微博等各种媒介向社会广泛宣传, 提供举报热线、举报邮箱、举报信箱等多种举报途径,全面发动群众参与非法集资线索的提供。同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联合起来通过向社会发布公告、组织旁听庭审、集中宣告判决等形式,积极开展以案说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强化对该类犯罪的打击。
四是建立涉众信访长效机制,疏通诉求通道。检察机关对涉众利益群体案件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将工作重点前移,早预判早准备早预防。案管部门对案件进行提前分析研判,尤其是涉及利益群体众多的案件,做好重大敏感案件的分类处理。同时,高度重视案件信访风险,案件承办人要畅通与该案投资人的沟通渠道,联合控告申诉部门紧密协作,合力做好该类案件投资人信访接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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