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毒品犯罪人员呈现低龄化趋势,毒品犯罪逐步向高校校园渗透。2018年以来,罗湖区检察院办理大学生涉毒品犯罪案件共依法审查逮捕4件7人,审查起诉3件5人,涉及罪名为贩卖毒品罪。高校学生涉毒品犯罪表现出涉案人员低龄化、涉案毒品多为大麻制品、作案方式网络化、信息交易智能化等特点,亟待精准打击。
一、主要特点
(一)涉案人员低龄化,法律意识淡薄。涉案高校大学生中有的还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因普遍涉世未深,容易受人蛊惑,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对涉毒品犯罪知之甚少或是完全不知,对贩卖毒品缺乏法律认知,导致以贩养吸、主动贩卖毒品的现象发生。如,我院办理的岳某婷、瞿某研贩毒案。岳某婷本人因长期吸毒,因吸毒成本高昂便主动构建网络销路,在长期贩毒中被人向公安举报后案发,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而瞿某研为岳某婷男友,在岳某婷的一次毒品交易中,瞿某研因担心其安危,陪同其前往交易,因未从中获利,瞿某研便以为自己可以置身法外,不需承担法律后果,而无意成为贩卖毒品的从犯,后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二)涉案毒品以大麻制品为主。大麻属于软性毒品,其原材料获取和制作方法相比冰毒、海洛因等硬性毒品较为容易,且大麻易伪装成巧克力等常见食品,部分学生误以为大麻的成瘾性和伤害性较小,容易因猎奇心理吸食。另一方面,深圳毗邻港澳,国外留学生较多,不同国家对大麻的管制不同,一定程度上易导致大麻通过留学生回国等途径带入国内,进而在国内传播开。如我院审查起诉的4个大学生涉毒案中,有75%的案件涉及的毒品都是大麻。其中,陈某坤案中,伍某东与被告人陈某坤购买的毒品即是一块伪装成“巧克力”的含大麻成分的毒品。
(三)毒品信息联络方式以微信、陌陌等手机社交软件为主。网络的高速发展及手机软件的普及使得毒品信息获取更加便捷,国家目前对一些APP、网络直播平台还未能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因此毒品信息在多种途径秘密传播和获取。如,我院办理的4件大学生涉毒品犯罪案件中,案中高校大学生都是通过网络获得毒品信息,并通过微信支付转账等方式支付,高校学生贩毒每次交易所获得的酬劳一般在200至2200元不等,为小钱而掉入毒品犯罪深坑,最终得到刑罚的制裁。
(四)毒品交易利用微信支付、快递柜等方式,并以经济纠纷为名逃避追责。涉毒品犯罪的高校学生通常由同学、朋友介绍,从上家购买毒品,一环接一环形成完整的犯罪链条。随着微信支付、丰巢快递柜等便民设施的广泛应用,不法分子利用便民设施,实现货款分离、人货分离。案发后,辩解跟上家有经济借贷关系,微信上的转款为偿还债务的款项并非毒资,给公安机关的侦查带来难度。如黄某琦(未成年人)、李某榕(未成年人)贩毒案,黄某琦、李某榕两人系同学关系,李某榕介绍朋友到黄某琦处购买毒品,并收取100元好处费。黄某琦向上家王某楠购买毒品,王某楠承诺给黄某琦200元好处费,王某楠通过朋友将毒品放至小区丰巢快递柜,实现人货分离。案发后,黄某琦辩解与王某楠有经济纠纷,200元是王某楠偿还债务;李某榕则辩解100元是黄某琦偿还之前的债务,双方均否认该两笔款项为毒资。案件目前还在公安机关取保候审阶段。
二、对策建议
(一)“线上+线下”拓宽普法的广度,扩大学生对涉毒犯罪的知情度。依托“两微一端”等政务新媒体号,坚持以案说法的创新宣传模式,制作抖音短视频等年轻人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多种形式的涉毒犯罪。综合利用社区服务平台,将禁毒宣传与社区活动相结合,制作禁毒展板,举办毒品知识问答竞赛活动。同时,设立涉毒案件线索举报电话,鼓励市民举报身边的犯罪行为。探索高校设立法制教育必修课,提升法制教育的刚性。
(二)“高校+司法”结合加强宣传的深度,加深学生对涉毒犯罪的认识。毒品的类型日益多样,涉毒的犯罪形式五花八门,涉毒的宣传不仅要告知吸食毒品的危害,更要让学生深度了解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犯罪方式,提升学生的法律意识。司法机关可与高校建立教育机制,可在禁毒日等关键节点,结合大学生入学教育、日常管理教育、毕业实习前教育等重点阶段环节,组织学校学生观看涉毒的案件的庭审,感受法律的庄严;结合高校法学院等专业学院,组织检察官进校园授课。
(三)发挥高校教育功能,帮助涉毒犯罪学生回归正常生活。部分学生因自身法律意识不强、受人蛊惑导致走上吸毒、贩毒的道路,犯罪情节轻微,对于该部分学生,在其刑满后,学校应高度重视其教育工作,使学生深刻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同时,关注其心理状态帮助其重归校园,避免因受到群体排挤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对于吸毒的学生应予以常态化的跟踪监督到位,避免出现复吸的现象。
(四)对外防输入,对内强监管。海关要加强从大麻管制较为宽松的国家回国学生的检查,在入关时设置醒目的提示标语,避免因国家法律差异导致学生涉毒犯罪;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物流行业的监管,企业应加强对快递员的培训,对于可疑包裹、可疑的寄件人要及时上报线索。




粤公网安备 440303020019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