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检察院调解办结疫情期间首例野生动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发布日期:2020-10-27    检查日期:

近日,罗湖区检察院调解办结疫情期间首例野生动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罗湖区检察院通过及时立案审查、精准适用法律、分案提起诉讼、充分释法说理等四大有力措施依法调解办结该案,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有效实现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的双赢共赢。

一是依靠内部协作机制,及时立案审查。2019年底,深圳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罗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刑事检察部门承办检察官在刑事审查时,敏锐注意到该案件涉及濒危野生动物穿山甲,涉案人员的行为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平衡,存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遂主动根据我院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的内部协作机制,立即将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向第五检察部移送。基于本案涉及侵权人数较多、因果关系复杂,为更好的厘清因果关系、查明案件事实、及时固定证据,我院第一时间指定刑事案件检察官承办本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二是落实两院司法共识,精准适用法律。为保障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工作有序发展,凝聚公共利益司法保护最大合力,罗湖区检察院与罗湖区人民法院联合会签了《深圳市罗湖区关于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在办理该案时,罗湖区检察院充分贯彻落实《若干规定》文件精神,结合《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针对错综复杂的侵权事实,准确把握“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相分离”的办案原则,对涉案人员侵权行为中的共同侵权、因果关系、损害赔偿、连带责任等进行了详细、精准、逐一的论证说理,为“确定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承担侵权责任方式、责任形式”等起诉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法理基础。

三是加强请示报告,分案提起诉讼。在收到案件线索后,罗湖区检察院主动、多次向市院请示报告,积极接受市院专业指导,针对涉案人员在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穿山甲过程中分别实施的不同侵权行为,依托刑事审查补充侦查,根据查明的事实,将涉案人员的侵权行为准确分为三个独立的关系链条,分别对吕某某、陈某某非法收购、运输穿山甲行为;吕某某、叶某某、马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穿山甲行为和陈某某、胡某某、李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穿山甲行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有效明晰了涉案人员之间交叉、重叠的混乱关系,避免了并案起诉可能导致的“诉讼请求混淆、侵权责任混同”,有力确保了庭审阶段顺利厘清因果关系、明确涉案人员各自民事责任。

四是加强释法说理,稳妥调解结案。办理该案时,我院高度重视释法说理工作,始终将释法说理贯穿在办案各个环节,强化文书说理,对检察文书中认定事实、采信证据、依据法律等进行详尽阐释,确保检察文书适用法律准确、依据充分、论述严谨;主动沟通释法,庭审前后,承办检察官通过扎实严谨的检察文书和通俗易懂的表达方式,多次与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沟通,阐明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并适时开展批评教育。在充分的释法说理基础上,经过法庭审理和调解,我院与涉案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涉案被告人对我院全部诉讼请求均表示认可。根据调解协议,涉案被告人将赔偿资源补偿费用并在省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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