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作为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市场主体,在创造就业机会、激发创新活力、促进经济增长、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在今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冲击经济形势下,民营企业因其规模小、受社会环境及内部管理人员变化影响大、不稳定性等特点,其生存与经营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为推动最高人民检察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11项检察政策和《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落地落实,切实推进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民营企业的正常运营与有序发展,经罗湖区检察院检察委员审议,《罗湖区保护民营企业常见刑事案件处理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于2020年10月15日正式印发实施。
该《实施意见》从制度层面对涉及民营企业及其责任人员的刑事案件适用取保候审、相对不捕、相对不诉、免刑及缓刑等作出了一般性规定,并进一步详细制定了其在常见刑事案件中的具体适用标准。《实施意见》共三章二十四条,第一章为总则部分,阐明了本意见的制定背景和参考依据;第二章为适用的一般性规定,对相对不捕、不诉、适用免于刑事处罚、缓刑等做了一般性规定;第三章为常见案件类型具体适用标准的规定,对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常见的罪名从轻、从宽处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实施意见》的公布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司法活动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活动的影响。
一是依法保障企业正常运营。在原有的法律框架下,灵活运用检察机关的裁量权,兼顾企业的正常运营,保障员工合法的劳动权益,维护市场的稳定,保障交易有序。民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和高管涉及犯罪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非羁押的强制措施,作出相对不捕、相对不诉决定,提出免于刑事处罚或缓刑建议,并且为企业交接工作提供便利条件,以减少企业继续正常运营的阻碍;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立案,对涉案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以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检察机关发挥检察职能服务和保障“六稳”“六保”的同时,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防止片面强调保护企业经营而放纵犯罪。对涉及民营企业的刑事案件适用取保候审、相对不捕、相对不诉、提出免刑或缓刑建议时,做到宽严有据,维护法律的统一和权威。
二是坚持“少捕”“少押”“慎诉”的司法理念。《实施意见》从疫情防控条件下民营经济的发展受阻、就业形势严峻等角度出发,充分考虑社会和谐稳定及促进复工复产等方面的要求,引导检察机关在办理民营企业的刑事案件中严格把握逮捕和起诉标准,减少不必要的羁押和刑罚,保障民营企业家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强调法律的教化作用,推动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三是构建精准司法保护框架。对于涉及民营企业的常见刑事案件,检察机关提出了具体的适用标准,明确从轻、从宽处理的犯罪性质、涉案数额、悔罪态度、退赃退赔情况等详细条件,从主客观方面综合考量犯罪嫌疑人行为的社会危险性,坚持惩办和宽大相结合,切实落实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为办理此类案件提供客观准确的依据,有效提高检察机关对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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