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五大难题亟需引起重视
发布日期:2020-12-15    检查日期:

为积极贯彻“宽严相济、公正高效”的司法理念和修改后刑诉法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罗湖区检察院充分发挥前期试点工作经验,依法依规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推动了繁简分流,节约了司法资源,化解了矛盾纠纷。同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际办案中依然存在“如实供述”认定难、是否“愿意接受处罚”认定难等问题,应引起重视。

一、总体情况

2019年1月至2020年11月,罗湖区检察院共受理审查起诉案件2810件4065人,起诉2628件3892人,不起诉282件416人。起诉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数为2352件3229人,罗湖区检察院适用率为83.71%。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提出量刑建议共2353人,其中幅度量刑建议1638人、确定刑量刑建议715人(占比30.39%)。法院采纳我院量刑建议的共1838人,其中采纳幅度量刑建议共1192人、采纳确定刑量刑建议共646人。量刑建议采纳率为78.11%,其中幅度刑量刑建议采纳率为72.77%、确定刑量刑建议采纳率为90.35%。

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适用认罪认罚的案件中有辩护人及值班律师参与的1372人,参与率为58.31%,占比中等。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案件中适用速裁程序的有305件,占比16.21%,适用认罪认罚的案件上诉率为6.54%,占比偏高。

二、办案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否“如实供述”存在认定偏差。根据《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可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坦白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前提。然而在实践中,时常遇到犯罪嫌疑人表示认罪认罚,但对案件事实存在辩解或供述的事实仅是部分犯罪事实,那么在该情况下能否认定犯罪嫌疑人坦白并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承办人对此往往采取谨慎态度。

(二)是否“愿意接受处罚”难以确定。根据《刑诉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愿意接受处罚”同样也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前提,但法律并未就犯罪嫌疑人何种形式的表达属于“愿意接受处罚”作出明确规定。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承办人往往以是否有退赔意愿作为认定犯罪嫌疑人认罚的主要条件之一,而对于刑罚种类、刑期等量刑方面,犯罪嫌疑人大多抱有侥幸心理,在签署具结书时通常无异议,待到判决后再就刑期提出上诉,因此在该种情况下承办人常常无法分辨犯罪嫌疑人在签署具结书是否主动愿意接受处罚。

(三)适用与否在轻罪审查与程序处理上并无简化。在未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前,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与审查起诉阶段承认控罪,且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承办人便可提起公诉并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或简易程序审理,该案即为办结;而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情况下,即使侦查机关已经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查起诉阶段,仍要再次签订具结书,因此在提审犯罪嫌疑人前,承办人需要准备的材料新增了认罪认罚相关的文书,且在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时需要邀请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现场确认,而这一点基于值班律师的配置情况将限制承办人的提审必须在一周的某几天,变相导致了案件办理时间的延长。另外,即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起诉时仍与以往办理简易案件一样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或简易程序审理,庭审程序亦未得到简化。可见,简易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办案的流程上除了新增了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告知与适用的确认外,与以往简易案件的办理并无区别。

(四)认罪认罚案件难以行使抗诉权。一方面,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犯罪嫌疑人反悔的,可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在实践中,存在大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犯罪嫌疑人反悔,提出上诉的,在该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是否应当提起抗诉暂无明确规定,承办人也意见不一。另一方面,受限于检察院、法院与看守所三方的沟通制约,可能导致被告人上诉状的送达时间已超过抗诉期限。

(五)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作用有限。目前实践中,值班律师仅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更多地起到的是“见证人”的作用,而不是提供法律援助,甚至辩护人的作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签字时往往自身委托的辩护人未到场,实际上剥夺了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的辩护权。

三、对策及建议

一是探索建立简化的办案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立在于有效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及时有效惩罚犯罪,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在实践中,若仅仅设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并未对相关办案程序进行简化,将无法很好的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立的初衷。因此,应建立简化的办案程序,简化现有的认罪认罚制度程序告知及权利义务告知书,针对认罪认罚案件探索适用一份精炼且包含认罪认罚制度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具结书的法律文书代替现有的多份、单独的法律文书,同时借力刑事辩护全覆盖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简化具结书的签署程序,从而真正提高案件办理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二是提升量刑建议精准度。精准的量刑建议更符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案件从宽处理结果的预期,更有利于其作出认罪认罚的选择。目前,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提出精准量刑建议的比例仍较低,下一步应依照相关文件对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均依法提出量刑建议,并逐步提高提出精准量刑的案件数。

三是加强单位间的沟通配合。一方面是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要求加大对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力度和建议力度,提高认罪认罚案件的适用比例,积极引导公安机关搜集证据,保障认罪认罚案件及时处理;另一方面是加强与法院、看守所的沟通,就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情况建立独立台账与快速送达渠道,保障检察机关抗诉权的适用。

四是加强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作用。值班律师除作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见证人,还应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更多的法律帮助。在犯罪事实、行为性质、罪名认定方面没有争议的案件中,值班律师应当就犯罪嫌疑人不理解的法律问题作出说明和阐述,有助于犯罪嫌疑人正确认识其行为的含义和法律后果,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更加理性的判断是否认罪认罚。

五是加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宣传力度。司法机关要加强在不同办案环节,通过宣传资料、典型案例等多种途径同步开展宣传教育,进一步扩大认罪认罚从宽法律制度的广泛认识和影响。同时,选取认罪认罚典型案例,制作主题宣传片在监管场所播放,切实发挥正面引导和警示教育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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