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电子商务繁荣发展的同时催生第三方支付市场的蓬勃发展,涉及越来越多的企业与社会群众,并形成强大的资金规模。与此同时,第三方支付存在的金融安全风险逐步显现,亟需加强监管。以罗湖区检察院为例,2020年至今,罗湖区检察院共依法批准逮捕利用第三方支付账号实施诈骗或转移赃款案件共51件71人,依法起诉31件68人,涉及罪名为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转移不明资金。第三方支付以其快捷、低成本的特点已成为人们日常最主要的支付方式,但因缺乏有效监管,不少犯罪分子则钻研第三方支付市场在转移不安全资金的“安全漏洞”,利用第三方支付账号为洗钱、转移赃款等犯罪活动提供“合法”的支付平台。如罗湖区检察院办理的羊某等14人诈骗案,羊某等五名犯罪嫌疑人自2018年从事电话诈骗活动,并找到岑某等六名犯罪嫌疑人提供微信收款二维码或支付宝账户接收赃款,每接收一笔赃款给予赃款总数10%的好处,现查明羊某等人共实施43宗诈骗案,涉案金额为人民币87万余元。正是由于第三支付账号转移快捷的特性,导致被害人被诈骗的钱款被犯罪分子通过第三方支付手段快速转移、分散到多个第三人账户,加大后续案件的办理以及被害人追赃挽损难度。
二是第三方支付账号内资金安全难以保障。第三方支付以其方便、快捷作为最显著的特点,然而便捷与安全往往是矛盾的,便捷的使用表明在使用过程中需要的安全验证手段更少,这就意味着追求快捷使用的用户在第三方支付账号内留存的资金时刻面临着风险。如罗湖区检察院办理的部分盗窃案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往往能够轻易打开被害人第三方支付账户并将其中的资金盗走。如罗湖区检察院办理的惠某盗窃案,犯罪嫌疑人惠某在地铁车厢内拾得被害人手机,发现被害人手机未设置锁屏密码、微信支付密码,其在发现被害人微信钱包内有余额后,使用该微信的付款二维码消费、套现,共盗窃被害人钱包内零钱人民币3233元。虽然该案被害人存在一定的疏忽,但被害人是老年人,对于手机软件的使用并不熟练,而正是因为第三方支付程序未强制要求用户设置支付密码,导致犯罪嫌疑人能够轻易窃取被害人存放在第三方支付账户内的钱款。
三是利用第三方支付软件中的信贷功能盗取被害人财产。在人们较为广泛使用的第三方支付软件中,实际上已不仅仅只有支付这单一功能,其中往往包含着包括投资、借贷在内的多项金融服务,然而信贷功能在满足用户小额资金需求的同时,也为犯罪嫌疑人以透支被害人信用额度的方式,利用第三方支付软件内的借贷平台盗取被害人更多的财产提供便利。如罗湖区检察院办理的李某、吴某盗窃案,犯罪嫌疑人吴某趁被害人不备盗走被害人的手机,随后犯罪嫌疑人李某、吴某二人佯装协助被害人寻找手机并意外得知被害人手机的锁屏密码,李某、吴某发现被害人微信、支付宝的支付密码与锁屏密码一致后,二人合谋盗刷被害人微信、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内的钱款人民币5865元,利用支付宝花呗平台套现人民币4800元,共计盗取被害人人民币10665元。犯罪嫌疑人利用第三方支付账号,不仅能够盗窃被害人自身的财产,更能轻易利用支付软件当中的借贷平台盗走以被害人身份借贷的资金,造成被害人更大的损失。
二、对策与建议
随着互联网经济、电商经济快速崛起,第三方支付将继续呈现快速发展的趋势,因此第三方支付公司如何在保障用户维持快捷支付体验的同时维护社会金融安全则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对利用第三方支付账号实施诈骗或转移赃款的案件进行分析,检察机关建议:
一是严格规范第三方支付账户注册、使用制度。虽然第三方支付账户已实行实名制,但犯罪嫌疑人往往会使用他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注册或者使用由他人事先注册的账户进行犯罪活动。因此,第三方支付平台可结合现有人像识别、指纹识别等技术在账户登录地址存在异常或账户使用情况存在异常的情况下要求用户进行多次、反复的验证,尽可能减少上述冒用的情况。
二是加强短时间内频繁交易的敏感账户风控。网络诈骗犯罪团伙往往利用第三方支付账号进行赃款的转移,此时犯罪团伙所使用的第三方支付账户将会出现短时间内的大量转账,若对该账户及时进行风控并监控其资金流向便能及时截留被害人被骗的资金,避免造成被害人不可挽回的损失。
三是及时追踪记录敏感账户、风控账户的资金流向。资金流向的准确提供,对于认定利用第三方支付账号实施诈骗或转移赃款犯罪活动有重要意义,因此第三方支付公司对于敏感账户、风控账户及时建立相关的数据库,追踪并记录相关账户的资金流向有助于公安机关迅速定位被害人钱款的去向,为案件的下一步处理提供证据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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