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遏制网络犯罪高发态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起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网络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违法行为予以打击。当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呈现侦查难度大、与上游犯罪界限模糊、危害性认识不足等特点,日益高发频发,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亟需关注。罗湖区检察院办案自2015年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来,罗湖区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53件74人,依法起诉28件48人。从办案数据上来看,2015年至2019年该罪名基本处于沉睡状态,2019年依法批准逮捕1件2人,提起公诉0件0人,2020年依法批准逮捕26件31人,案件件数同比增长96%,提起公诉18件35人,案件件数同比增长180%,2020年以来案件量呈大幅上升趋势,2021年前两个月的受理审查逮捕案件数已超过去年全年受理审查逮捕案件总数。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要特点
(一)涉案人员利用境外实施犯罪,跨境抓捕难度大。当前利用“两卡”(电话卡、银行卡)进行资金流转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中的重要环节。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现实中多表现为电信网络诈骗、境外开设网络赌场等,犯罪分子往往聚集在东南亚一带,如菲律宾、缅甸等国,给打击犯罪带来现实困难,尤其是新冠疫情以来,跨境抓捕面临多重阻碍。
(二)涉案人员类型广泛,办案机关侦查难度大。从办案实践来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要表现形式还是以“卖卡”为主,而实施此类形式犯罪的多为非本地户籍、无稳定住所、无固定职业等流动人员,涉案人员之间大多交流不多,导致公安机关侦查难度大,常常只能“个别捕捞”,难以“一网打尽”。
(三)与上游犯罪的界限模糊,常与其他罪名交叉、竞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诈骗罪的共犯、掩饰、隐瞒犯罪活动罪、非法经营罪、洗钱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等罪名都存在交叉之处,如陈某清等40人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一案,罗湖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为境外网络赌场提供资金结算的行为同时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故对该部分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起诉。基于这种交叉竞合的现象,对帮信案件的主观方面认定需更为谨慎,是否与上游犯罪有共谋、帮助行为的介入时间点等均对定性有较大影响。
(四)涉案人员对帮信违法行为危害性认识明显不足。帮信案件中,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均未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认为只是卖了几张自己名下的卡、帮别人转了几笔账,非法获利不多,却要承担刑事责任,对司法机关严厉打击多有不理解之处,认罪认罚多是基于争取从宽处理,而非真正认识错误,思想根源上的轻视也一定程度上导致该类犯罪难以杜绝。如罗湖区检察院办理的杨某涉嫌帮信案,嫌疑人在提审时反复强调自己只卖了三套卡,谈好的好处费都还没收全,觉得自己被刑事处理很冤枉,小题大做,经释法说理最后才明白,自己看来无关紧要的行为,却会导致严重危害后果。
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办案难点
(一)犯罪形式不断升级,赃款流转更多表现为虚拟货币、实物交易等。随着办案量的累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新手段层出不穷,犯罪形式早已从简单的买卖“两卡”发展到通过虚假交易将网络犯罪赃款洗白、转化为实物等,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意识显著增强。如罗湖区检察院办理的陆某等5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嫌疑人辩解自己只是买卖虚拟货币U币的中间人,公安机关在嫌疑人手机内确有提取到“币安网”交易平台,但综合其明显异常的交易方式、收款方式、转移作案地点、明知银行卡多次被冻结而继续实施等情形,决定批准逮捕;但如许某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嫌疑人则是辩解自己是黄金销售中介,账户收款后用于购买黄金,能够提供全套购买手续和出货记录、证人证言,但所谓的实物黄金去向不明,其辩解难以排除合理怀疑,只能对其存疑不捕。帮信案件打击力度越来越大,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意识也随之增强,转移、洗白犯罪赃款的手段越来越高明,辩解也越来越周全,为办案带来更多阻碍。
(二)主观明知的推定存在困难。《解释》设置了较低的入罪门槛,并总结了主观明知的推定情形。从实践来看,帮信案件的支付结算金额或者非法获利一般较为清晰,往往是犯罪嫌疑人否认主观明知,如何推定是否明知,成为出罪入罪的关键问题。第一点也提到,随着犯罪形式的不断升级,在审查逮捕阶段,囿于办案时间有限,以及对手人员不明,“卖卡”形式实施帮信的犯罪嫌疑人对于“卖卡”的原因常有诸多辩解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导致主观推定上存在瑕疵,案件只能以存疑不捕结案,导致不法分子的犯罪成本不高。
(三)“严厉打击”与“宽严相济”的平衡点难以把握。涉案人员类型广泛,实施本罪行为的多为流动人员,虽然犯罪情节并不严重,但有些人本就是为了赚钱维持生计而出售个人身份证、银行卡、电话卡等,对于这类人员是否存在再次犯罪的社会危险性,没有有效的审查方式。实践中如何把握好“宽”“严”的标尺,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存在一定困难。
四、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明确捕诉标准,规范办案。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点打击专门从事洗白犯罪资金、非法收购、贩卖“两卡”活动的犯罪团伙以及积极帮助转账的卖卡人员。对于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单纯为获取报酬而卖卡、获利不多、未参与转账的人员,可以适当从宽,加强逮捕条件审查,依法准确适用强制措施。上级院可根据本地区的此类案件实际情况,划定明确的批捕、起诉标准,为基层院办案提供参考。
(二)进一步加强证据审查,避免“口袋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实践中有“口袋化”的趋势,难以认定为其他犯罪的,公安机关往往以帮信作为兜底罪名移送审查逮捕和起诉。有鉴于此,检察机关要突出客观证据尤其是电子数据的手机、分析、审查和运用,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对非法出售“两卡”的行为,要始终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要防止“主观明知”推定的扩大化,避免客观归罪。同时,要依法准确认定罪名,严格区分诈骗共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非法经营等犯罪。
(三)进一步紧密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发挥工作主动性,加强情况分析,及时沟通研究解决问题。对于疑难、复杂的帮信案件,应及时介入引导侦查,提高打击精度。要密切与人员法院的联系,就定罪量刑的关键问题进行沟通,防止出现法官裁判标准不统一,相似犯罪情节做出差异较大判决的情况,提高量刑建议采纳率,降低上诉率。
(四)进一步加强反诈宣传,增强法律意识。不断加强宣传力度、广度和深度,织牢基层安全网。通过案例宣传、普法教育等形式,让人民群众深入体会电信诈骗的危害性,全面了解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各种帮助行为的法律后果,从源头上防范卖卡、帮忙转帐等看似“小恶”实则“大害”的行为,从思想上树立预防电信诈骗、杜绝为电信诈骗提供帮助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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