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检察院成功办理一宗非深户籍罪犯漏管疑难案件
发布日期:2021-07-29    检查日期:

七一前夕,罗湖区检察院在办理一宗户籍地在新疆的社区矫正对象马某长期漏管案件时,坚持把依法履行检察监督职能与沟通协调结合起来,最终使其纳入合适社区矫正执行地服刑。

(一)紧扣法律法规,开展检察监督。马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实刑,又因患病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在深圳无固定住址、无工作及收入来源,无保证人。罗湖区检察院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其长期没有入矫,处于漏管状态,因而启动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程序,向社区矫正的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了解情况。经调查发现,马某户籍地在新疆某市某区,但在该区其没有固定住址,该区不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在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前,未进行认真调查评估、选择合适的社区矫正地,先后确定罪犯户籍地和罗湖区为执行地,而罗湖区社区矫正机关以该罪犯在罗湖区无固定住址不符合入矫条件为由一直没有接收其入矫,从而导致罪犯长期漏管。罗湖区检察院认真审读相关法律规定,根据《社区矫正法》相关规定,向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双方加强调查与沟通,按照“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重新确定合适社区矫正地,让罪犯尽快入矫。

(二)加强请示汇报,反映问题困难。该案罪犯户籍地和常住地都不适宜作为社区矫正执行地,但是如何解决这个难题,相关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不强,2020年《社区矫正法》及实施办法施行后没有相关案例可供借鉴,虽然已经依法开展法律监督,但是问题没有解决。为此,罗湖区检察院迎难而上,主动作为,吃透法律条文,及时向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请示汇报,同时向罗湖区委政法委报告,反映相关问题和困难,听取指导意见。上级部门高度重视,从消除安全防护期不稳定因素角度出发,要求公检法司相关部门提高政治站位,紧密配合,积极探讨可行的方法路径,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力度,妥善处理罪犯马某社区矫正执行地问题。在上级部门的有力领导和支持下,相关问题得很快到推进解决。

(三)坚持双赢多赢,协调沟通解决。在办理该案过程中,罗湖区检察院突破“就案办案”的藩蓠,坚持办案监督与协调沟通相结合,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对内强化与刑事检察部门的制度衔接,对外强化与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与执行机关的常态化沟通,加强走访联系,多次召开协调会,向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提出对罪犯社区矫正地重新进行调查评估的具体建议,督促公安机关及时查找并稳控漏管罪犯。在多方努力之下,社区矫正决定机关联系到罪犯母亲住址所在的新疆某市某区社区矫正部门,愿意接收罪犯进行社区矫正,罪犯的母亲及本人均同意。最终,罗湖区公安机关及时将罪犯送到该社区矫正执行地服刑,使问题得到彻底解决,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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