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响,虚拟货币逐步从“线上”转移到“线下”,不少犯罪分子打着金融创新的噱头,比照类“比特币”的概念,引发非法集资、传销、洗钱等法律风险,甚至采用虚构事实的欺诈手段造成人员自杀的严重后果。2019年以来,罗湖区检察院共受理涉虚拟币犯罪案件4件9人,虚拟币新兴市场的乱象,造成投资人的巨额损失,破坏市场经济的秩序,严重危害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是利用封闭交易平台,后台任意更改数据。犯罪嫌疑人通过模仿国际通行的虚拟币交易平台,专门为受害人设置模拟交易的“小黑屋”,实际上后台自由控制虚拟货币的涨跌,以此大量诈骗受害者的钱财。类“比特币”的虚拟货币,属于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并非是能交易流通的货币,而是通过所谓“挖矿”来获取,没有价值的支撑容易被操控。比如周某军、冯某飞、徐某义、吴某榜、赵某海、熊某凤诈骗案。该团伙利用名叫WEDEX交易所进行交易,并在明知“DKey”币无市场价值的情况下,将“DKey”币纳入其掌控的WEDEX交易所上市交易,然后周某军等人在没有任何经济成本的情况下对“DKey”币进行市场定价销售,冯某飞为平台的具体操作人,利用吴某榜制作的APP维护控制“DKey”币自由涨跌,直至该币价值趋于零,大量诈骗受害者的钱财。
二是以高额回报率为饵,引诱购买虚拟货币。犯罪嫌疑人谎称虚拟币只涨不跌,且有巨大的升值空间,是新时代投资理财的方式,大肆宣传虚拟货币的发展前景,以获取巨额利润来吸引投资者购买。比如,谭某茹涉嫌诈骗案,犯罪嫌疑人谭某茹入职的深圳市佰盈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组织多人以高回报率引诱他人在火币网上投资购买USDT币,骗取他人的投资款,并提供银行卡接收客户转账。再比如,林某伟诈骗案,犯罪嫌疑人林某伟在其建立的微信群鼓吹其有能力在“898”数字货币平台通过交易获得双倍利润,且只赚不赔,企图诱使微信群成员委托其操作数字货币交易,被害人基于其发布的聊天内容,委托其操作数字货币交易,并在操作失误导致投资亏损时,故意夸大亏损的金额,企图非法占有亏损的差额部分。
三是虚构利好信息,实施诈骗行为。虚拟货币交易在我国属于地下产业,新兴行业缺乏监管乱象丛生,犯罪分子通过传播虚拟货币的持续上涨信息,推高群众对虚拟币的预期值,并使其产生巨额投资的需求。在朱某杰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朱某杰向多名被害人谎称投资购买“西红柿币”保证三个月便可以获得高额利润,并谎称其能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市场价1.2元人民币,其售价单价为1元人民币)购买到“西红柿币”,同时在微信群内不停发布“西红柿币”价格上涨的虚假信息诱骗被害人上当。
对此,检察机关建议:一是出台相应规定,划清行业交易活动的禁区。从源头上严格管控,明确虚拟货币的的法律属性,达成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防范虚拟货币交易投资风险,明确对虚拟货币交易的严格态度。同时,细化虚拟货币线索追查机制,疏通行业监管执法的渠道;二是加强自律监管,保障金融安全的行业担当。相关机构切实加强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监测,及时做好风险提示,形成风险信息共享和联防联控机制;三是扩宽宣传渠道,提高群众风险防范的意识。相关单位要加强对虚拟货币的宣传和警示教育,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不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从我国现有司法实践看,虚拟货币交易合同并不受法律保护,使其认清投资交易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加强科技手段的应用,多元化多渠道宣传。(




粤公网安备 440303020019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