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检察院发出全市首份“督促监护令”扩大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广角
发布日期:2025-05-19    检查日期:

近年来,罗湖区检察院立足未成年人检察职能,注意发现涉未成年人案件背后暴露出的社会问题、家庭问题,通过检察建议、普法宣传等方式,凝聚合力,补齐未成年人保护短板。近日,罗湖区检察院在办理一宗涉罪未成年人案件中,发出全市首份“督促监护令”,督促涉罪未成年嫌疑人的父母开展督促监护和亲职教育,推动被不起诉人回归社会和家庭,避免再次犯罪,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案办理中,主要突出了三项措施:

一是坚持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为指引,拟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明确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犯罪嫌疑人何某(未成年人)因涉嫌强奸罪被公安机关移送至罗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时,罗湖区检察院第一时间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找准问题症结。经审查,犯罪嫌疑人何某过去并无犯罪记录,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系初犯、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谅解、存在认罪认罚、悔罪改过的情节,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承办检察官践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综合各方面因素并进行不公开听证,选择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方案,拟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确定考验期限为一年,定期接受司法社工与检察官的观护和帮教。

二是积极履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主导责任,强化监护缺失监督。今年2月,最高检印发的《“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明确提出,检察机关要“履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主导责任”。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处于最需要家庭关心及监护人管教的成长阶段,却长期跟随祖父祖母生活,监护人在其成长的关键时期所应给予的照顾与教育存在严重缺失,家庭教育和监护缺失、缺位是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罗湖区检察院积极发挥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主导责任,准确把握涉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规律,因人施策,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案原因、性格特点及存在的家庭问题等方面,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父母发出“督促监护令”,提出针对性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护责任,加强亲子间的沟通交流,营造健康温馨的家庭氛围,帮助嫌疑人纠正不良行为习惯。该“督促监护令”,是自6月1日新修订的“两法”实施以来,深圳市检察机关发出的首份“督促监护令”,为今后我市类案办理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三是构建多方联动保护机制,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效果。未成年人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职能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努力。为从源头上有效遏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罗湖区检察院进一步加强了与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的协作配合,形成保护合力。由社工对犯罪嫌疑人何某进行帮教,围绕人际关系、未成年人行为偏差开展精准帮教。经过帮教,犯罪嫌疑人总体回归社会可能性、综合风险可控性评估分值、社工与嫌疑人的链接度均达到要求,犯罪嫌疑人已对法律产生敬畏,再未联系被害人,有悔罪改过的表现。针对涉罪未成年人的“问题父母”,罗湖区检察院联合区妇联、区司法局推进家庭亲职教育,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向监护人推送法治教育、家庭教育视听资料、危机干预等必修课程,帮助涉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掌握行之有效的沟通交流管理教育方法,让失职的监护人担负起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改善亲子关系,提高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质效,推动形成多层次的未成年人保护社会体系,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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