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检察院办理全市首宗认罪认罚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案
发布日期:2022-03-15    检查日期: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的工作要求,2月24日上午,罗湖区人民检察院首次通过认罪认罚具结与同步录音录像相结合的方式对陈某等4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开展认罪认罚工作,这也是全市首宗对认罪认罚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案件。

一、积极落实,精心部署。2021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以下简称《同录规定》),该规定于2022年3月1日施行。《同录规定》第二条指出,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对于检察官围绕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签署具结书活动,应当同步录音录像。《同录规定》下发后,罗湖区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迅速部署,要求检察官对《同录规定》先行先试,为同录的常态化开展积累经验。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及建设需求,分别在二楼检察长接访室、询问室及一楼未检办案区共配置安装了五套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具备实时图像采集、数据存储、现场自助录制光盘等功能,检察技术人员积极配合给予技术指导和现场示范演练。

二、依法实施,规范运行。该案系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涉案4名犯罪嫌疑人均认罪认罚,因疫情原因无法现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经与犯罪嫌疑人及辩护律师充分沟通,决定通过远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进行认罪认罚具结。在讯问室,检察技术人员开启设备,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承办检察官向犯罪嫌疑人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与义务,详细说明了认定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及程序适用等,并讲解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自愿签署或签署后反悔等情形分别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具结内容均无异议。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犯罪嫌疑人当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三、一案一盘,有据可依。听取意见结束后,检察技术人员立即将同步录音录像过程刻录成光盘并按照“一案一盘”的原则,交由承办人办案使用,案件办结后再由承办人随案归档,使整个认罪认罚过程有证可查,有据可依,让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时间的考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犯罪嫌疑人陈某表示,通过认罪认罚同步录音录像这种方式,其真切的感受到公平正义,感受到检察官用心用情在办案。辩护律师亦表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可以防止听取意见不规范、走形式等可能,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确保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和合法性,体现了检察机关对辩护权的尊重,提高办案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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