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不是奥特曼,我们也不必都是奥特曼
发布日期:2008-11-18    检查日期:


  关于法律真实与是客观真实的帖子,“选择法律真实是刑事诉讼制度的要求,是证明规则的现实选择。如果案件都要求客观真实,除非我们都是奥特曼!” 这句回复让我佩服连连!

  确实,我们不得不承认的事实是,在任何刑事审判制度下,裁判结果的公正都只是一个概率性因素,区别仅在于公正概率的高低。

  对我们检察机关而言,选择法律真实是制度安排之必然。我的感觉是,由于法检两院并没有真正能够制约警察权力的刚性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经常可以集决定者、实施者和裁判者三重身份于一体,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甚至超出合法边界的方式调查取证,使案件在进入法院之前甚至进入检察院之前就被办成“铁案”。很多普通刑事案件中实质和核心的问题几乎在侦查程序中就被解决,诉讼活动的中心早已“必然”地发生转移;公安机关制作的案卷笔录可以在整个诉讼程序中畅行无碍、备受恩宠,在产生裁判结论的过程中自然就有了压倒性的证明优势。面对案件,面对案卷,我们只能相信法律,我们只能怀疑自己,也只能相信自己。怀疑自己的判断力,也只能相信自己的判断力。在这怀疑与相信的痛苦挣扎中,我们毅然的说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

  我想,最好的出路是努力推进审判方式改革。

  现存的审理方式中,法官对证据的调查质证、对事实的分析认定、甚至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仍然离不开甚至依赖于公安机关制作的案卷笔录。这种实际存在的“案卷中心主义”主导下的审判模式,使刑事审判规范形同虚设,使法庭审理活动成为虚有其表的法律仪式。

  为了使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应对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直接言辞原则”的借鉴和引入,对我们传统诉讼文化中“坐堂问案”审理方式的扬弃,推动审前程序的改造,把侦查权纳入司法权的控制之中,以弱化侦查案卷的强势效力;建立完善的刑事证据规则,重视庭审记录的制作的运用,尽可能地扩大当庭宣判的适用范围,以令法官养成认真听审、当场裁断的良好习惯;如此等等。才可以渐次为刑事审判活动注入司法权行使应有的价值内涵,使之真正成为独立、中立和公正的裁判,使之能够在保障公民权利的前提下维护社会正义。“力图使法律真实无限接近客观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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