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一刻,我愿相信直觉,我不愿意相信证据
发布日期:2008-11-18 检查日期:
报应与宽恕之间,那一刻,我更相信直觉,我不愿意相信证据。
今天去提审,因一个案子,归来路上,感慨点点。两个刚满二十岁的年轻人,因为工厂生意不好,被解雇了,“吃饭都成了问题,想搞点钱,看着别人都在剪,我们也学着去,都还没想好卖到哪里去~~~”两人遂到清水河立交剪高压路灯电线,尚未剪断电线,就被现场抓获。
案情很简单,两人也认罪。提审时,我更多像在说服,而不仅是核查案情。“小小年纪,干啥不好?去剪电线!”“那里是交通要道,你知道你的行为将导致多大的安全隐患?
坐在回来的车上,我不停的想起提审室,想起那惶恐的眼睛,想起那两张尚带稚嫩的脸~~~~我想起他们对我的发问:我什么时候能出来?
罪刑法定,证据确凿,罪有应得。等待你们的是公正的审判。在提审的时候。我肯定的说。
可是,说出这句话时,我心生了淡淡的悲凉。那一刻,我更愿意相信直觉。我更愿意相信,他们是善良的,甚至,他们是可怜的。我不由自主地想。
他俩到底是剪断了40米电线,还是剪断他们本该漫长而平静的人生轨迹?锒铛入狱,是因他们本性顽劣?还是某种必然?我们的社会,我们的社会制度,有没有衍生这样“悲剧”的诱因?
我想到课本所讲的刑法的谦抑性。作为社会抵制违法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能够用其他法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尽量不用刑法手段调整,能够用较轻的刑法手段调整的犯罪行为尽量不用较重的刑法手段调整。可是,那些都是理论。在实务中,我们需在现行制度架构下严格遵守现行法律,虽有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虽有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统一的政策要求,虽有偶犯,生活无着落者应当从宽处理的文件规定。可,我个人最直接的理解是:针对千差万别的个案情节,我们的制度框架仍没有实在的提供有别于单纯科处刑罚的结案方式。我仍然是不敢主动地去综合考虑嫌疑人贫穷、道德环境、个人处境、单纯模仿等具体因素而处理案件。
我深知,传统的报应性司法模式已经印在我的思考模式。
可是,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必然要求将刑罚放在社会整体预防体系中去考虑。这就需要司法工作者跳出刑罚工具主义思维模式,综合考虑刑罚所带来的负面效果,那么,我们的法律制度,该以怎样一种统筹兼顾的思路,一种整体性的、前瞻性的处理违法犯罪?
我真害怕两个年轻的生命,在看守所的大染缸里,学会了新的“生存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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