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法律信仰
发布日期:2010-12-07    检查日期:

  《南京》·法律信仰
                      ——  观《南京》感想 

  日本兵踏着南京人的尸体前进,刺刀随意在人的身体里进进出出,街头不堪凌辱的少女,幸存者哭得难以连贯的回忆……这是纪录片《南京》。震惊、悲痛、愤怒…… 是中国观众的共同感受,影片再次唤起了很多人的仇日情绪,各种反日言论在网络上此起彼伏。冷静下来,作为一名法律人,我所想的是:法律为何在这些明目张胆的罪行面前显得如此苍白无力?文明社会为何在不到二十年的时间里发生了两次世界大战?
  从塞尼卡到卢梭都曾称道过泰初生民混沌无知的黄金年代,人类不需要任何外在的法律制度或压力来限制他们的动机,就能生活在单纯、愉快与秩序之中,因为这些动机以促进人类共同的福祉为目的,毫不自私。但泰初只是黄金时代的假设,仅出现在人类的意识形态领域,我们不得不认清,人是自私的,至少不会“毫不利己、专门利人”。人生而以个体存在,为了自身的存在发展,必然尽可能的满足自己的需要。人同时过上了群居生活,参与到各种社会关系中,随着社会的发展,相互联系越来越紧密,不断延伸发展错综复杂。欲望无限而资源有限,注定了在人的相互争夺中会产生各种矛盾冲突,怎样保证人类不至在这些冲突中走向集体灭亡?人类社会便产生了秩序的需求,这时人类理性发挥了其重大作用,道德、宗教、法律……人类设计了各种法案,发展至今,法律已经成为公认的,不可缺少的、最有效的手段。
  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会形同虚设。”法律是一种社会控制的工具,以维护社会的正常有序、公平正义为宗旨。惩罚并非法律的原意,它的实施是为恢复被破坏了的社会秩序,维护法律的尊严,威慑那些已经或者企图违法的人。法律的存在更多的是希望人们自觉遵守,发挥其引导、教育的作用。作为制定法的法律条文,可以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加之人多数情况下是理性的,少数人的非法行为都被法律所规制,所以制定良好的法通常情况下能行之有效。但当出现集体的非理性时,作为人类理性产物的法律就会阻碍重重,人们当初在理性指导下做出的共同选择就容易被丢弃。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讲,“法律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 “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法治”。电影《南京》恰恰给我们展示了当法律面对强权时的无力,一种集体非理性对法律的破坏。法律在机枪大炮面前无能为力,我们遭受了日本军人的野蛮行为带给中国人民的苦难,以及他们对法律的粗暴践踏。我们经常会说,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但跨越国家,强权还有强权,任何一场战争最终受害的还是民众,法律最根本依靠的还是人们的自觉遵守。历史以血的教训告诫我们:为了人类社会的和平共处,稳定发展,必须遵守法律,法律必须被信仰!如宗教信仰一样,只有树立对法律的信仰,人的法律意识才会明确,法律信念才会坚定。法律信仰是对人类集体理性的信仰,这不仅仅是对法律规则的遵守,最重要是在人的精神层面对自然法的信仰,而且后者的存在必然会保障人类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这源于意识层面的提升对行为的规制。
  如影片导演比尔.古腾塔格所言:我们不想做一部反日的电影,而是要做一部反战的电影。反日、仇日、深化名族仇恨……不是这部电影的目的,深思、宣扬和平才是它的主旨,恐怖的历史不能再重演。法律是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而设计的,法律的正常运行才能保证社会的正常秩序,生活在和平友好环境中的人也许感觉不到有序生活的宝贵,但比较法律失效时的混乱与痛苦就能真正体会到和平生活的宝贵。维持世界安宁有序,法律是现在的智慧所能想到的最好保障,法律人正在为此努力,全世界心存善念的人都应该为此努力,只有树立对法律的信仰,我们才能不让悲剧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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