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人吃人的假想案件,十四份虚拟大法官的判决书,构成了萨伯的小书大著《洞穴奇案》。基于相同的事实,适用相同的法律,判决的理由和结论却迥然不同。十四份判决书与其说是法官推演法律的心旅展示,不如说是在罪与非罪的艰难抉择中情、理、法的激荡冲突。看似简单案件判决中隐含的深邃哲理,提供了一场洞烛法理玄机的思辨大餐。
一、生存或死亡:生命不能承受饥饿之重
1949年,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富勒在《哈佛法学评论》上讨论了一个假象的人吃人洞穴奇案,案情如下:4299年威特莫尔等五名洞穴探险者遭遇塌方,被困洞穴,断水断粮且救援短期内无法到达;为了生存等待救援,威特莫尔提议通过投骰子吃掉一人以救活其他四人,得到众人同意,但威特莫尔在投骰子之前反悔;其他四人仍执意投骰子,威特莫尔不幸被选中,在陷入绝境后第23天威特莫尔被四人杀死吃掉;四人获救后以故意杀人罪被起诉。初审法院判处四名被告死刑,案件上诉到最高法,富勒教授拟制了五位大法官的判决意见书,结果是两人认定有罪,两人认定无罪,一人回避判决,最后最高法维持有罪判决。1998年,美国叶尔汉姆学院哲学系教授萨伯遵循富勒的创作意图,假设当时还有一名洞穴受困者在五十年后归案受审,重新拟制了九名大法官的判决意见书,判决结果与4299年如出一辙,四名法官认定有罪,四人认为无罪,一人撤出审判,最后判决是维持有罪,正义与伦理的双重难题再次续写。
虚拟源自真实。中国古代饥荒年代就有“易子而食”的悲剧发生,在刑事司法史上人们身困绝境被迫杀人而食的案件也不鲜见。如1884年英国女王诉杜德利与斯蒂芬案,遭遇海难船只沉没的杜德利船长及船员斯蒂芬、布鲁克斯和见习船员帕克被困救生艇上,食物吃光后杜德利建议抽签决定一个人被杀掉让其他三人吃掉,布鲁克斯反对,斯蒂芬踌躇不决;杜德利动手杀死了身体最弱的帕克供三人就食直至获救,并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起诉;法院判处被告犯故意杀人罪,被处绞刑,但后被女王赦免。
《洞穴奇案》绝不仅仅是十四份判决意见书的简单组合,而是一场法哲学与朴素伦理的复杂交织,是一次法律原则与道德精神的正面交锋。饥饿是否构成同类相食的理由?判处故意杀人罪是否真正实现了正义?封闭绝境下的契约是否有效?绝望空间内是否仍然适用国家法律?十四位素养精深的大法官给出了精彩的个人见解,每一个读者也有不同的收获。
二、情理与惩罚:徘徊在罪与非罪的边缘
德性论、道义论和功利论是西方哲学史上主流的三种道德观。而在本案中关于罪与非罪的激烈争执中体现的主要是道义论与功利论的交锋。功利论认为,杀掉一个人换取4个人的生存在经济意义上是划算的;人们享受的文明成果如铁路、公路、高楼、桥梁等在建设过程中都要付出个别人的生命代价,人们却不遗余力地推进这些建设,因为生者得到的收益远远大于个体损失,个体损失在公众看来可以承受而且是有价值的。道义论则认为,生命是不可以用单位和数字来计算的,所有生命的价值都是无限的,一个生命和无数个生命都是同样宝贵的;饥饿不应当成为杀人的理由,人们不能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而剥夺他人的生命,人们应当勇敢直面死亡而不是杀害他人。
自成一家的见解,针锋相对的对抗,让我们常常拍案叫绝,更经历一次纯粹的法哲学洗礼。十四位法官以法律、道德、情理为工具,对案件进行了手术刀式的剖析,并旗帜鲜明地分为有罪、无罪、退出审理三派。有罪派认为:①要尊重法律条文,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②按照立法至上原则,法官的义务是忠实适用法律,不能掺杂个人的意愿或个人的正义观念,本案排除自我防卫的抗辩;③被告紧急避难的抗辩不成立,守护法律是法官的职责,法律与同情无关,法律的解释与个人好恶无关;④在法律看来,每一个生命都是极其珍贵的,每一个生命都是平等而神圣的,杀人行为不可宽宥;⑤判决只能根据法律本身作出,被告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存权利;⑥意识形态和常人之心不能左右法律,严惩犯罪是预防犯罪的最有效手段。无罪观的主要论点是:①案发时被告等人处于自然法状态,不属于法律管辖范围,按照法律精神应适用自我防卫的免责;②判决要遵循常识,有九成公众认为应宽恕被告或给予象征性惩罚后释放,审判要考虑民意,因为法律为人服务才有意义;③紧急避难的理由成立,因为身处困境不是被困者的过错,饥饿可以成为紧急避难的理由,杀人是生存的唯一选择,惩罚被告有悖于惩罚的目的;④法律允许预防性杀人,一命换多命是划算的交易,选择杀人好过等待饿死;⑤法律要彰显正义,没有目的的惩罚是无意义的,基于紧急避难的杀人是正当的,被告杀人是唯一的求生选择;⑥惩罚一个不比自己更坏的人,是法律的耻辱。而退出审理者的观点更令人关注:①无论是有罪判决还是无罪判决,都将陷于法律和道德的两难;②法律源于合意和契约,被告等人的“新社会契约”的效力难于认定。
三、正义的妥协:法律尊严与契约伦理的碰撞
在当今这样一个欲望充斥、众神狂欢的价值多元时代,很难有一种激动让我们欢呼雀跃,也很难有一种感动让我们泪流满面,我们习惯了冷静旁观和独立思考,习惯了在多重选择和诱惑中比较得失和权衡利弊,作出看似中庸实则理性的决定。正因如此,法律判决的非黑即白、非此即彼在应付复杂状况时往往陷入左右两难的窘境,社会公平和个人正义的冲突总是将司法置于公众口诛笔伐和自身良心折磨的痛苦境地。例如,刑事赔偿使被害人及其家属部分得到了宽慰,被告人也获得降格处理的实惠,但司法却被“花钱买刑”的指责所淹没。同样在本案中,无论是有罪还是无罪判决的理由都十分充分,两种判决都将遭遇挑战。
然而,这又是一个商品经济的时代,享有丰富物质和精神成果的人们不耻言利,热爱金钱,追逐效率和效果。一切社会生活均深深打上商业化烙印,法律的经济分析主义因而应成为时尚,刑事和解、辩诉交易、法院附设调解等以赔礼、赔偿为支撑的快捷刑事纠纷处理方式大行其道。在美国,高速、灵活、经济等观念深深渗透并悄然改变着诉讼制度,人们惊呼“Trial is Vanishing”(审判正在消失)。
因此,正义不是生死对决,正义需要妥协,甚至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在罪与非罪的中间地带寻找缓冲和出路。对于洞穴奇案的被告,必须要惩罚他们,这样才能保护法律的原意,维护刑罚的威慑力;但又要赦免他们,这样才是尊重契约的精神,弘扬司法的人性化。




粤公网安备 440303020019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