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每一个法律人和普通民众的美好愿望,中国的法治化路程走得坎坎坷坷,法治社会是否已经建立,我想答案是否定的。最近查处的一系列贪腐案件中,涉案金额之大、人数之多冲击着普通民众的心理底线,为何腐败总是无法根治呢?我想其中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法律没有被信仰”。当法律开始没有被信仰,廉洁自律就已经是天方夜谭。
就像哈罗德·J·伯尔曼所说的那样,“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但是正如苏力先生所言“信仰不是一种言词上的表白,一种决心,而必须是一种身心的投入;而且法律的信仰也不是某个或者某些个体的心灵活动,而是整个社会的实践显示出的对法律的尊重和倚重”,因此法律该如何被信仰呢?答案我想并无一个明确的答案。但是重读苏力先生的《制度是如何形成的》一书,我对这一命题有了自己的一点点想法。
第一,“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而不在于逻辑”,若想法律被信仰,法律首先必须要被人们所遵守,若法律无人遵守,法律被信仰就无从谈起。因此在立法上,立法者必须考虑所制定的法律的“功利性”,即法律应当且必须在天然上给大多数人带来便利和利益,让人们自愿遵守法律;但同时社会实际不断变化,立法者制定的法律不可能具有足够的弹性来适应未来的新情况,这时立法者就必须对“在昔日是普遍有利或者在某些地区普遍有利但未必对今天或者对另一些地区的人们普遍有利的规则”进行修改,因此法律若想被信仰,就必须是良法,是一个能提现大多数人利益和意志的法律,同时根据新的情况进行动态地修改。
第二,立法者制定出能够提现大多数人利益和意志的法律后,若想法律被信仰,公权力机关就必须带头信仰法律,为民表率,才能产生公信力,法律信仰才有可能。“依法治国”方针由来已久,但是公权力践踏法律、侵犯民众权利的案例依然存在: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侵犯公民权利;司法机关徇私枉法,种种行为将直接削弱法律的公信力,特别是司法机关的司法不公行为,更是影响极端恶劣,就像英国思想家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十倍于犯罪,因为犯罪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是污染了水源。”为此公权力必须信仰法律,特别是司法机关必须心怀法治理念,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公正、公开、严格司法行为,带头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只有这样,人们才会在一个个司法案例中看到法治的希望,继而对法律开始信仰,否则人们会对法律极度不信任,在利用法律解决问题时首先想到的是“关系”、“背景”,法律裁判结果也将不被人们所信服。
第三,改革开放后,中国的经济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人们利用法律解决纠纷的意识越来越浓,特别是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但是诉诸法律是否就意味着法律已经被人们所信仰了呢?我认为答案也是否定的,毕竟“利用法律”并不同于“信仰法律”,就像前面所讲的那样,“法律的信仰也不是某个或者某些个体的心灵活动,而是整个社会的实践显示出的对法律的尊重和倚重”,因此法律若想被信仰就必须倚赖整个国家大多数的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特别是“非法律人士”。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们并不是真正地信仰法律,而是仅仅把法律作为牟取利益的工具,召之即来挥之即去。他们可能对法律相当了解,但是他们了解法律并不是为了遵守法律,而是为了钻法律的空子,当有利可图时,法律被紧紧抱在怀里,当无利可图时,法律被丢弃在一边。因此若想法律被整个国家大多数的人们多信仰,就必须对整个国家的人们进行法律启蒙,培育人们的规则意识,通过践行将法律内化于心,而不仅仅是“一种言词上的表达而是一种身心的投入”。
回到“廉洁、自律”的问题,个人感觉“法律信仰缺失”只是内因,外因不可忽视,“外部监督制度的缺陷和无力”也是重要的原因之一。现有监督机制中,纪检监察更多的是自身监督,效率低下;人大的监督更是苍白无力;人民、媒体的监督寥寥无几,因此在“法律信仰”之外,我们更要注重如何构建一个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即使我们公权力机关的工作人员无法律信仰,“廉洁、自律”无从谈起,但是忌于强有力的监督机制,不敢贪腐,不敢触犯党纪、国法,越雷池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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