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检察公益诉讼大型纪录片《人民的利益》用纪实手法讲述多领域公益诉讼案例,以“现在进行时”展现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公益保护领域生动实践和原创性成果。作为检察人必看的公益诉讼“实践范本”,小编此次从第二集《失去的土地》讲起,带领大家从妇女农村土地权利平等保护的“小切口”洞见检察维护公共利益和妇女合法权益的“大保护”履职。
剧情回顾
“外嫁女”土地权益维护之路
镜头聚焦于内蒙古通辽,肥沃黑土地上发生的一场关于“外嫁女”土地权利的生存抗争。
权利平等 但补偿金却区别对待
一农村因征地获补偿,村民会议表决通过的补偿方案规定赔偿金按户籍人口数均分,全村村民人均获得10516元补偿款。却同时对户籍正常在本村的所谓“外嫁女”作出例外规定,每人仅可得到596元。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规定的平等原则相违背。
履职受阻 “心中的成见是一座大山”
“她们只是与外村人结婚,甚至离异未嫁、年纪大了没嫁等情形就遭受了不平等的对待。”通辽市科尔沁区的检察官收到75名出嫁的该村妇女的求助信后随即依法研判,通过磋商、召开多方听证会、向当地镇政府制发检察建议力求尽快帮助她们公平获得补偿款。然而由于复杂的农村人情和千年延续的积习旧念,方案很难得到广泛认同,而问题也得不到解决。在相关部门的督促下,该村四次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讨论表决,但是依旧未能改变原有的征地补偿方案。“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传统观念像一座大山一样阻隔了女同胞们艰难维权路。
攻坚克难 以法为尺规范陈旧乡约
考虑到补偿方案必须村民会议表决通过,检察机关谨慎起见未提起行政诉讼,避免程序空转;而是保持磋商,为行政机关、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妇女维权群体之间架起沟通的桥梁,力求矛盾实质性化解。2024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通过。检察官们以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多部法律为依据与镇政府又开展了多轮沟通,最终促使镇政府拿出了正式整改方案,75名出嫁妇女在新修改的补偿方案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款项也打到了账户,妇女权益得到了法律的保障。
《失去的土地》以检察公益诉讼之力,撬动乡规民约和基层治理的法治化进程,天理国法人情的综合考量中公平正义离老百姓更近、更具体、更生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 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第五十三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五十五条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八条第三款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观点延伸
公共利益和妇女权益的检察守护
“为何75名出嫁妇女维权算是公益而不是私益?”因为这不仅源自当地村规民约的制度性漏洞,更是作为“出嫁女”合法权益保障这一社会问题的缩影,关乎不特定的众多妇女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检察机关慎重考量后依法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能。这正是以个案办理推动社会治理,用法律、事实和担当去唤醒责任,守护公共利益、民生福祉的初心彰显。
“众人的事务,总该有人来管。”经过了十多年的发展,《检察公益诉讼法》立法正加速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已覆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安全生产、个人信息保护、反垄断、反电信网络诈骗、农产品质量安全、妇女权益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等14个领域,履职范围不断拓宽,文物保护等新领域正逐步扩展。正如本片导演所述,“公益诉讼制度那些看似繁复的条款,归根到底却有着简单而纯粹的内核:为你、为我、为他,乃至为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每一个人的根本利益和共同福祉。”公益诉讼制度愈发深入人心,我们就愈能真切触摸法治建设的“获得感”。
“深化拓展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自2023年1月1日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明确授权检察机关开展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公益诉讼。2024年1月,最高检第八检察厅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拓展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提示》,强调检察机关将妇女权益保障作为重点新增法定领域逐步拓展办案规模,重点监督严重侵害众多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妇女平等就业权益保障;加强涉众多妇女人格权益保障;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督促反家庭暴力相关制度机制的落实;加强残疾妇女、老龄妇女、农村妇女等弱势或困难妇女群体权益保障。
检察机关将针对与众多妇女权益密切相关的领域加强监督,推动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统一正确实施,以法治之力为妇女权益筑牢坚固屏障。
同时,也希望大家能通过“益心为公”志愿服务等方式积极参与,提供公益诉讼线索,借力借智支持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一起维护公共利益,守护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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