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检察机关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
把矛盾化解在家门口
把法治温暖送到群众心坎上
我们同心向党、同力为民
我们赤心相待、倾听民声
通过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架起检民连心桥,铸牢法治安全盾
近期,我们将开辟“吾同心语”普法专栏,邀您一同观览检察机关“案件办理、矛盾化解、服务群众”的履职图景。
作为一名12309检察服务热线的接听人员,经常会接到群众在来电中提出以下疑问:
“检察官,不批捕是不是等于无罪啊?”
“那人没被关起来是不是就没事了?”
“从看守所放出来了还会被起诉吗?”
这些问题点到了大众对司法工作的认识盲区,而对检察机关捕与不捕决定的“误解”,很容易造成对司法公正的“误伤”。今天小编就用案例和法律条文,把“不批准逮捕”的真面目说清楚。
案例速递:少年骑车酿事故,不批捕不是“一放了之”
高三学生小宇(化名)怎么也没想到,一次日常骑行会酿成大祸。去年深秋傍晚,他骑电动自行车送同学回家,因雨天视线受阻,不慎撞倒横穿马路的张大爷。小宇第一时间拨打120,陪着老人就医,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经过。
经鉴定,张大爷构成重伤二级,交警认定小宇负事故全部责任。公安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请批准逮捕,小宇的父母急得团团转:“孩子马上要高考,批捕了这辈子就毁了!”被害人亲属也心存疑虑:“不抓起来是不是司法机关就不管了?不追究了?”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小宇系未成年人,案发后自首、认罪认罚,其父母已全额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小宇平时表现良好,无再犯风险,最终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要求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并对小宇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后续公安机关完善证据后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综合全案情节对小宇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给了他完成学业、改过自新的机会。
检察官释疑:批捕≠定罪,程序正当的阶段性判断
小宇的案件充分说明:“不批捕”和“案件终结”不能画等号。不批捕只是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阶段性判断,而非案件事实认定的结论。结合法律规定,我们可以从两个核心角度厘清逻辑:
(一)逮捕的法定门槛: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审查逮捕是刑事案件的“第一道过滤阀”,检察机关审查的核心是“是否符合逮捕条件”,而非直接判断“是否有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逮捕需同时满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三个条件。
其中社会危险性又包含可能实施新犯罪、干扰做证、打击报复被害人等五类情形。司法机关会在案件办理中动态评估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乃至于逮捕的必要性,在严格依法的前提下把握宽与严。
(二)明确不批准逮捕的三类情形及后续走向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相关规定,不批准逮捕可归类为三种类型,且不同类型对应不同案件走向:
存疑不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继续补充侦查,不代表嫌疑人无罪,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后可再次提请逮捕;
情节轻微不捕:像小宇这样事实清楚、已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低的情形,不捕不代表案件终结,仍需进入后续审查起诉流程;
绝对不捕:若证据证实嫌疑人无犯罪事实,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如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等),则属于彻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案件可依法终结。
结语
一卷诗书润寸心,相信读者们对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职权有了新的理解。在高质效检察履职维护公平正义的法治道路上,有您多一份理解与支持,就能一起走得更稳更远更宽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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