糊涂房管员为嫌疑犯租客通风报信被批捕
发布日期:2013-02-26 检查日期:
深圳市出租屋管理条例规定: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有将租客的信息报告出租屋管理机构的义务,有向公安机关报告治安隐患并协助查处的义务,有发现违法行为或犯罪嫌疑及时汇报的义务。
但是,本案的出租屋管理人员却不仅没有履行这些义务,还糊涂的为嫌疑犯租客通风报信,使嫌疑人继续脱逃的后果。近日,罗湖区检察院已以涉嫌窝藏、包庇罪将该出租屋管理人批准逮捕。
2012年3月2日,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2年4月20被刑事拘留,在逃)以郭某的名字租住于罗湖区东门南路宝丰大厦2054房。在登记承租人信息时,郭某某以身份证丢失为由未提交身份证复印件。3月底,郭某某告诉房屋管理员吴某,其因打架正被警察查找。吴某得知此情况,并未通知公安机关,且让郭某某继续租住。2012年4月16日13时51分,罗湖区公安分局桂园派出所了解到在逃嫌疑人郭某某正租住在宝丰大厦,但考虑到该出租屋是房中房结构,比较复杂。为了不打草惊蛇,派出所民警决定找房管员协助处理,于是打电话给吴某,让其将宝丰大厦2054房郭某某的资料报给派出所,并明确告知其不要惊动郭某某。接完电话后,吴某立即打电话给郭某某,告知有警察找他。郭某某得知此情况后,收拾东西逃离了该房。当天下午4时许,民警赶到宝丰大厦2054,发现郭某某已逃离。
经查,吴某的手机通话记录中记载了其与郭某某的通话时间,经审讯,吴某也对此事实供认不讳,供述了自己因一时糊涂为郭某某通风报信致使郭某某脱逃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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