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雄(化名)刑事赔偿案件相关情况
发布日期:2013-05-30 检查日期:
一、 张伟雄涉嫌盗窃案件基本案情
2011年5月21日凌晨7时许,张伟雄进入本市罗湖区东港中心3楼300号贵族天使摄影店,盗走摄影店内两台照相机 (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642元)及现金100元。2011年6月14日,张伟雄被公安人员抓获。
(二)原案件审理经过:
赔偿请求人张伟雄涉嫌盗窃罪一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于2011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2011年8月17日和2011年10月26日两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补充侦查。 2011年12月28日,本院以张伟雄犯盗窃罪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2年3月16日,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2012年3月28日,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嫌疑人张伟雄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二、 存疑不起诉与国家赔偿的法律上关系
新的《国家赔偿法》于2010年12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国家赔偿法》将旧法中过错责任原则作了修改,引入了结果归责原则。归责原则在国家赔偿制度中是根本性的制度,它决定了国家是否赔偿和在什么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反映国家赔偿的价值取向,直接影响国家赔偿的范围、程序等。违法归责原则过于严格地限制了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条件,成为受害人难以获得国家赔偿的主要原因。国家赔偿法修改后,对羁押赔偿实行结果归责原则,只要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的,被拘留、逮捕的人就有权要求赔偿。存疑不起诉决定书是获得国家赔偿的一个前提条件。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更充分的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体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
三、2012年7月20日罗湖区人民检察院“直通车”接访情况
1.张伟雄介绍了案发经过。张表示因为到现场去买止咳药水被保安员误以为盗窃,将其抓获,自己是无辜的。胡崇安副检察长解释到,因案件证据存在矛盾,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本院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并不是不构成犯罪。
2.张伟雄表示申请之初提出赔偿羁押286天造成的人身自由权损失40706.38元与最后认定的赔偿金额不一致。受理该案后,罗湖区检察院承办人根据国家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向张伟雄解释,被羁押286天系计算错误,提出的赔偿数额与法定标准不一。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据事实和法律,最后决定赔偿羁押288天造成的人身自由权损失46843.2元。
3.张伟雄提出希望尽快领取国家赔偿款。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詹高勇副检察长向张伟雄介绍检察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的流程。《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检察机关收到张伟雄的支付赔偿金的申请后会立即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赔偿款拨付后会通知张伟雄前来领取现金。
4.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劝导张伟雄不要再沾染止咳药水。在了解到张伟雄初中就辍学的情况后,规劝其学习一门技能,好好学习、好好工作、好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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