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一宗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获判
发布日期:2013-09-11    检查日期:
 
      近日,罗湖区人民法院对罗湖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某等15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15名被告人被判处十一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审查,2004至2011年间,被告人李某某、范某某、方某某等人在深圳市罗湖区太白路东立花园等地合伙经营好和兴商店、桌球室、麻将室、便利店、批发部等经济实体,先后招募了刘某、何某某、金某某、左某、万某某、张某某、邓某某、陈某某、杨某某、阮某某等刑满释放人员、负案在逃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通过统一集体住宿、颁布组织纪律、制定奖惩措施等方式进行管理,并配置了钢管、对讲机等作案工具,形成了以被告人李某某、范某某、方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结构明确、骨干成员固定,其中,被告人李某某、范某某、方某某是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万某某、刘某、何某某、金某某、左某、张李某某、范某某、方某某是骨干成员,被告人邓某某、陈某某、杨某某、阮某某是一般成员。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深圳市罗湖区太白路一带多次实施聚众赌博、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殴打他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并且有组织地通过垄断经营、欺行霸市、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获取经济利益,严重破坏该区域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该案是罗湖区检察院在“三打两建”专项行动以来办理的第一宗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该院高度重视,在侦查阶段,该院公诉部门即派员提前介入。2012年7月5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公诉部门成立了由科长、副科长、业务骨干组成的专案组。由于本案犯罪嫌疑人多达15个,且涉案事实复杂,案卷材料多,办案人员克服重重困难困难,加班加点,于7月24日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2年8月6日,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并于同年月27日进行了公开宣判,起诉的15名被告人全部获刑。该案的成功办理,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决心,有效增强了人民群众安全感,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浏览数:-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