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五年后妻子才知“被离婚”-----罗湖区检察院提抗一案件获法院改判
发布日期:2013-09-22    检查日期:
                
      2009年,谭某某因忍受不了丈夫幸某的打骂,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却被告知于2004年已被该法院判决离婚,双方唯一共同财产已判归幸某所有。谭某某欲哭无泪,如雷轰顶,她纳闷,自己都没到庭,法院怎么可以判决离婚?况且,几年来,丈夫幸某一直在跟自己联系,这公告送达文书上的“下落不明”又从何而来?万般无奈下谭某某向罗湖区检察院申诉。
 
      经审查,谭某某与幸某于1995年登记结婚,1998年双方按揭购买了一套房产。2002年3月,谭某某与幸某发生矛盾,谭某某离家不与幸某生活,但双方一直有联系。2004年,幸某向罗湖区法院起诉离婚,罗湖区法院受理后以谭某某下落不明为由公告送达,后判决谭某某与幸某感情已完全破裂,准予离婚;涉案房产产权归幸某所有,幸某一次性支付给谭某某人民币7万元。
 
       罗湖区检察院认为,原审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传票及法律文书违反法定程序。《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该案中并没有证据证明谭某某下落不明,原审判决亦未认定谭某某下落不明,故不能以谭某某下落不明为由适用公告送达。“用本节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应当理解为穷尽其他送达方式方得适用公告送达,包涵了两个方面的含义,一适用直接、留置、委托、转交、邮寄送达五种方式仍然不能实现送达目的,二有确凿依据证明不可能适用其他五种方式。原审法院在履行送达法律文书义务时,仅适用了邮寄方式向谭某某送达未果后,便径直适用公告送达,随后对谭某某缺席判决,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导致谭某某无法行使辩护权、上诉权等诉讼权利。遂依法提请深圳市检察院抗诉。
 
       经抗诉,深圳中院将该案分割房产部分发回重审。罗湖法院再审认为,幸某接到法院再审通知,应当清楚再审的原审判决关于双方的离婚诉讼,其故意拖延领取应诉材料的时间,并在期间将涉案房产转让,上述行为已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方面应少分,幸某应按照当时的市场价人民币的60%赔偿谭某某房屋损失费人民币39万元,并向谭某某支付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的租金损失。一审判决后,幸某不服上诉,深圳中院认为,幸某在原审过程中明知谭某某的住址线索不提供,反而向原审法院谎称谭某某失踪,对谭某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缺席判决负有不推卸的责任,其应自行承担案件被发回重审的不利后果。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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