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检察院夯实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力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发布日期:2013-09-22    检查日期:
 
      “三打两建”专项行动开展以来,罗湖区院坚持打建同步、以打促建、统筹推进、以建为主,专项行动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罗湖区院不仅通过“打”来确保专项行动见一时之效,更加注重“建”来促进专项行动收长远之功。民行检察部门作为罗湖区院的业务部门,坚持以“检”促“建”,通过个案处理、以点触面、助推全局的方式,积极做好“打”与“建”两手工作。
 
      近日,本院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一宗货款纠纷申诉案。深圳市张作文科技公司以王某、刘某未依约支付剩余货款以及相应违约利息为由起诉至罗湖法院。罗湖法院根据王某出具的《欠条》,将该案定为债权债务纠纷,考虑到双方约定的利率高于法律规定,法院判决支持深圳市某科技公司关于追回剩余货款的请求,但是依职权调整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计付。
 
       我院民行检察部门经审查发现,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就违约责任的约定并非借款利率的约定,不应受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限制;同时,本案申诉人、被申诉人均未主张违约金标准过高,法院即依职权主动加以调整,显然违背当事人约定。原审判决存在因错误定性导致审判权不当干涉民间意思自治情形,遂依法提请抗诉。
 
       此案折射出公民意思自治、审判权、检察监督权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互动关系。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需要社会个体的意思自治为基础,国家权力机关尤其是司法部门应当保护社会个体在法制框架下的信用行为,“建”与“打”相结合。当审判权出现错误的“建”或“打”,检查监督权应当坚定地予以指正。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中,人民检察院作为中立的法律监督者独立行使检察权,督促法院依法公正审判,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与坚定的立场,以司法公正为目标,准确的用好监督权,区分“打”与“建”,通过个案的检察监督,促进法院司法公正,切实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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