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要不得
发布日期:2013-12-23 检查日期:
2011年9月一天的零时,李某喝酒后回到其住处罗湖区某花园1栋并去到楼顶天台。李某因心情不佳和对小区管理处工作方式不满,便多次将天台上摆放的装有泥土的花盆等物品砸向楼下供行人和车辆出入的公共通道,导致停放在通道上的孙某的汽车、王某的汽车以及刘某家外墙热水器排烟管、抽烟机排气管被损坏。经鉴定,上述被损毁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764元。后经调解,李某一方分别赔偿王某、孙某文和刘某强人民币1700元、800元和170元。
李某以高空抛物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虽然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11年9月29日李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后罗湖法院作出被告人李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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