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交友需谨慎 小心失财又失身
发布日期:2014-04-10 检查日期:
只有初中文化的无业游民窦某通过微信结识被害人后与其发生性关系,并用偷拍器拍摄不雅视频实施敲诈勒索。日前,罗湖区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对犯罪嫌疑人窦某依法提起公诉。
2012年10月份,犯罪嫌疑人窦某通过微信交友方式认识了被害人韩某,后双方在我市罗湖区莲塘某宾馆开房并发生性关系。期间,窦某用事先准备好的偷拍器对其与韩某的性行为进行偷拍。从2013年1月起,窦某利用其偷拍的不雅视频对韩某进行敲诈勒索人民币5万元,并以不给钱就将不雅视频发至韩某家中为借口相要挟。韩某被窦某多次以公开不雅视频威胁后,于2013年2月7日将8000元人民币汇款至窦某提供的第三人银行账户上。
罪犯虽然已被绳之于法,但是被害人身体和心灵所受的创伤显然已无法挽回。诸如此类利用网络社交平台犯罪的案件已屡见不鲜,这其中不得不引起我们对于网络交友的思考和警惕。如今,微信、陌陌等新兴聊天工具俨然已经成为普罗大众不可或缺的社交渠道之一,但与此同时也给许多居心叵测的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成为其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强奸等犯罪行为的有力武器。网络交友平台具有开放性和隐匿性,相关部门监管起来有一定难度,一旦发生了犯罪案件,侦查起来也相当困难。因此,广大网友应该睁大你们雪亮的眼睛,提高警惕,不要轻易相信微信等社交软件上的陌生人,不要轻易接受陌生人的见面邀请,同时对于涉及钱财或其他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敏感话题时更应“打醒十二分精神”,避免像本案被害人一样交友不慎,羊入虎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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