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挣差价买卖假茅台、五粮液
发布日期:2014-09-09    检查日期:
 
        2012年8月3日,犯罪嫌疑人袁某与邓某(取保候审)共同出资注册成立深圳市兴酒公司,从事酒类销售,但卖的酒全是假冒伪劣的茅台及五粮液。近日,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批准逮捕了袁某。
 
        2013年6月29日,群众罗某到该公司购买五粮液、茅台酒。袁某、邓某随即联系犯罪嫌疑人陈某(另案处理)要货,陈某遂联系犯罪嫌疑人黄某(另案处理),让其提供货源。黄某即将自己低价收购的12支茅台酒以每支人民币25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某,陈某再以每支人民币450元的价格贩卖给邓某、袁某。最后,邓袁两人将从陈某处购得的12支茅台酒及另外收购的56支茅台酒、6支五粮液酒,以人民币52260元的价格转卖给罗某(即茅台一支720元、五粮液一支550元)。
 
        后来,罗某发现所购买的白酒存在问题,于7月16日向派出所报案。当日,民警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分局执法员,在袁某、邓某公司内查获茅台24支、五粮液12支。随后,犯罪嫌疑人邓某、袁某、陈某、黄某全被抓获归案。经鉴定,所扣押的五粮液酒18支、茅台酒92支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袁某供述,真茅台不可能有这么低的进价,在明知陈某卖假酒的情况下仍收购转售,只是为了挣差价,并认为喝不坏人。但只要你违法销售假酒,就算喝不坏,也必然会被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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