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发出的5份检察建议书得到了相关行政执法单位的积极回应,及时纠正项目施工给周边环境带来的损害,有力推动了工程环保制度建设,切实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初步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公益诉讼目的。
【事件背景】
深圳市东部过境高速公路工程(以下简称东部过境工程)是我省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途经罗湖、龙岗、坪山3个行政区,全长30余公里,共设5个土建标段。经公开招标深圳华昱投资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东部过境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后经深圳市政府批准,项目投资方式由社会投资调整为政府投资。因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沿线大面积山体表层进行清理和土方开挖,形成大范围高陡裸露边坡,水土保持措施不足,大量坡面泥沙在降雨冲刷下,顺山势漫流,影响沿线生态环境和居民正常生活,形成作业安全隐患。针对上述问题,我院及时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立案调查,约谈工程建设和环水监管职能单位,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市区两级环境保护和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提高认识、切实履职,完善水土流失防治方案,消除污染隐患,保障经济社会和人居环境和谐发展,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主要做法】
(一)及时沟通凝共识。根据东部过境工程施工沿线长、作业面广的特点,我院一方面及时向市检察院汇报前期调查情况,寻求业务指导。经市检察院指定管辖和统筹部署,由我院对工程中罗湖区段及龙岗区段存在的生态及人居环境影响问题进行覆盖性立案监督。另一方面,充分发挥与罗湖区人大建立的“人大监督与检察公益诉讼协调工作机制”的优势作用,邀请人大代表参与案件约谈会、现场联合检查行动等工作环节,为公益诉讼调查和后续整改工作争取社会各界广泛的支持
(二)深入调查明责任。通过现场摸查和实地取证,我院初步掌握了工程对周边自然环境的实际危害情况,经分析相关行政监管职能后,及时确定涉案监督对象。调查过程中,我院从黄泥水入水库、街道水涝等现象溯源,以水土流失为切入点,走访相关行政管理主体,了解问题成因、已采取措施及治理难点后,明确本案涉及监管部门为水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找准解决问题着力点,确保了检察监督有的放矢。
(三)多措并举提建议。案件办理期间,我院检察官采取了现场勘察、调阅资料、个别走访、全面约谈等多种调查手段,全面了解事件背景和问题成因,有效厘清监管部门间的交叉职能及衔接环节,围绕工程临时水土保持措施缺位、违规堆土与雨季叠加导致泥沙漫流等危害背后,深入挖掘出施工单位为赶工期进行大面积山体清表、土方开挖造成土体裸露、施工图纸设计审查环节未落实水土保持要求、工程经费无法及时保障等症结。为了既保障东部过境高速在预定工期内建成通车的工作大局,又有效保护工程沿线周边生态环境,在与施工单位及监管部门多次座谈沟通后,我院相应调整现场勘查方式,在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情况下完成了所有调查工作,及时向市交委指出工程中大面积机械开挖与实际施工人力不足造成了冗余土体裸露、修复任务增加等问题,并在综合各方面因素后向相关单位先后发出5份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强化责任意识形成监管合力,完善水土流失防治的监管执法标准,确保有效解决大型市政工程施工与生态环境保护不能齐头推进的顽疾。
(四)落实整改促共赢。我院检察建议发出后,各职能部门均积极予以配合落实,市交委、市人居委等责任单位分管领导先后带队到我院反馈整改进程,坦诚交换工程建设与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和处置意见,并在规定时限内对检察建议内容进行全面具体的答复。在此次公益诉讼推动下,交管部门不断强化源头管控,将生态文明保护纳入合同管理和市场信用管理,规定未按要求落实环境保护责任的施工单位将不能参与有关交通建设工程招标,通过与企业切身利益直接挂钩的方式有效遏制施工单位野蛮作业、罔顾环境保护等行为的发生;水务部门及时制定《深圳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规定》、立项开展《深圳市水土流失遥感调查研究》、编制报送《城市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建立水土保持执法处罚实施标准等举措,有效弥补了过往大型工程设计、施工环节对水土保持不够重视的问题,同时推动执法标准化及防治措施法制化建设,竭力从源头上避免水土流失问题重复发生。
【结语】
检察机关针对重大民生工程同步开展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是对依法行政的有力支持,也是实现共建共享共治、双赢多赢共赢的有效保障。在总结东部过境工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经验基础上,我院将继续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己任,秉承“办理一案治理一片”司法理念,积极推动公益诉讼工作全面深入开展,为实现经济社会与生态文明建设和谐发展而付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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