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她违约在先,为什么还要我退还定金?”郑某(化名)激动地对检察官说。2023年6月21日,郑某来到罗湖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裁判监督。
事情要从5年前说起。
郑某是深圳某珠宝公司的法人,2019年11月,黄某(化名)通过微信向公司订购一批珠宝,价值人民币9万余元。2019年11月18日至12月3日,黄某通过微信向郑某支付4万元,其中18,780元是定金,21,220元是货款。珠宝公司也向黄某出具《收款收据》。
此后,黄某并未提货,也没有支付剩余货款。直到2023年1月9日,黄某突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深圳市某珠宝有限公司返还货款4万元,并要求郑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认定,双方当庭一致同意解除买卖合同,应当终止买卖合同,判决深圳某珠宝公司向黄某返还定金和预付的货款。郑某不服,2023年6月6日提出再审后被法院驳回。郑某找到了罗湖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我同意解除合同不等于免除违约责任。”郑某对检察官说。
抽丝剥茧,查明事实
检察官受理该案后,依法向法院调取原审卷宗,以申请监督事由为重点,对原案进行全面审查。
合同何时成立?双方是否有违约?是否适用定金罚则?这些问题是本案的争议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合同自定金交付时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7条规定,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审查检察官结合庭审笔录与在案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黄某于2019年12月3日缴纳定金,因此合同于2019年12月3日已成立。而黄某在2019年11月29日通过微信向郑某承诺“2019年12月20日支付剩余货款”,该承诺在定金支付之前,应当视为合同条款内容之一。
检察官反复查看双方的聊天记录,在2019年12月24日和28日,郑某向黄某发微信催促其支付余款取货,黄某均以价格高为由要求降价,并拒绝支付余款。
因此,检察官可以初步认为,郑某已按要求向厂家订货,是黄某违约在先,返还定金及预付款侵害了深圳某珠宝公司的部分合法权益。
举行听证,释法说理
事实查明了,机械的一判了之并不能有效化解双方的矛盾。如何让双方在理解的基础上平衡双方的权益才是化解纠纷矛盾的根本方法。经过审慎讨论,检察官决定召开听证会。
2023年10月17日,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举行听证,邀请双方当事人参加,邀请具有法律从业经历、企业代表人等背景的人员担任听证员。黄某无故缺席听证会,听证会照常举行。
现场,检察官向听证员介绍案件基本情况、争议焦点、检察机关查明的情况,并提出重点听证的问题。
“郑某,请问您在何时催促过黄某支付货款取货?”
“请问郑某和黄某是否都同意解除合同?”
听证员详细询问了出庭情况,当场核实了聊天记录中涉及的黄某的违约证据。
“我们一致认为,合同未能继续履行,是由于黄某违约在先。”在场的听证员得出结论。
由于黄某未出席听证会,检察官认真整理听证的相关情况,主动联系黄某通报听证情况及结果。检察官向黄某展示检察机关查明的证据和相关的法律规定。通过检察官的释法说理,黄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违约,需承担部分责任,同意与郑某达成和解。
达成和解,撤回监督
2024年1月初,郑某和黄某在检察机关的见证下,达成和解协议。郑某仅需退还21,220元预付款。另一方面,黄某此前从珠宝公司拿去做样品直播的18件珠宝无需退还,珠宝公司也无需退还该批珠宝的押金。
“以个案精准监督推动双方纠纷全面化解。”
我院通过多种途径释法说理,关联双方诉讼外的纠纷,促使双方当事人接受监督意见,达成全面和解,切实维护企业合法利益,减少双方当事人诉累,以高质效检察监督护航企业发展。
强化监督,多元化解
本案检察官:“监督不是目的,解决企业急难愁盼问题,帮助当事人真正实现合法诉求才是检察机关的履职目标。注重检察环节化解矛盾纠纷,通过检察听证等方式,解开双方当事人心结,才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将积极落实“检察护企”专项行动方案,不断加强对涉企民事生效裁判和执行案件的监督力度,切实贯彻精准监督理念,以能动监督思维,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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