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自以为天衣无缝的借口,在检察官抽丝剥茧的调查下现出了原形......
发布日期:2025-08-11    检查日期:

轻信社交平台发布的“刷人气”高薪兼职招聘广告,沦为诈骗团伙“工具人”。近日,我院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龚某提起公诉。

故事开头,还得先从受害人邹某说起。某日,邹某接到某平台的客服电话,称自己开通了每月1000元的直播服务,如需取消要申请关闭,并发送申请流程给邹某。邹某按照客服发送的网址进行操作,客服说邹某的微信和支付宝有自动扣款的服务,解除失败,需先将资金转移到一个安全账户,随后提供了个人认证代码要求邹某输入提示栏,操作完毕,邹某却收到银行扣款信息,邹某表示质疑,客服回复是邹某操作失误,随即又提供一个户名为龚某的安全账户和退回认证代码,为了拿回刚刚转走的资金,邹某只能按照客服的指示做。操作完后,客服说退款需要3~5个工作日审核,请邹某耐心等待随后挂断电话。

挂断电话后,邹某感觉自己可能被骗,便第一时间报警求助。

接到报警后,公安机关根据资金流水找到了龚某。龚某却表示自己对诈骗行为毫不知情,也没有从自己账户取出过资金。但他也告知办案民警,自己为了维持生计,曾经在网络平台寻找过“刷人气”的高薪兼职,并在应聘过程中被强迫提供银行卡和身份证。

据龚某描述,他曾按要求前往某酒店房间参加面试,并在期间被三名年轻人(在逃)控制,在受到暴力威胁的情况下完成了刷脸、转账等动作。后面,自己提出患有严重疾病需要到医院治疗,这三个人才同意他离开,并安排一人监视他去医院治疗。到了医院后,龚某才趁机偷跑回自己住处。

龚某的供述是否与事实相符呢?如果他真的是被胁迫的,而另外三个人又还在逃,那这个案件的线索也就中断了。

面对这些疑惑,承办检察官向公安机关发出了补充侦查意见,要求通过恢复龚某手机数据、调取涉案酒店、医院监控录像,完善证据链条,准确定性嫌疑人的主观意图。

经过公安机关的进一步侦查后发现,龚某虽然一开始是被高薪兼职信息所吸引,但在到达酒店前就已经知悉自己需要提供银行账户供对方转账,且监控显示在酒店和医院等公共场所均没有受到控制的迹象。

面对确凿的证据,龚某只能对自己提供银行卡供诈骗团伙接收违法犯罪资金的行为供认不讳。最终,经我院起诉,法院认定龚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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