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向有关部门备案拍摄电影,却“醉翁之意不在酒”。通过虚构强大投资背景、明星阵容,骗取投资两百余万元,而后挥霍一空。近日,罗湖区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李某提起公诉。
精装“电影人”身份
李某曾长期混迹于各大电影片场,在多个热门电影剧作中多次扮演龙套。但随着市场变化,开销颇大的他久久未能开张,早已负债累累。于是十分熟稔电影业运作方式的他灵机一动,萌生了寻找“冤大头”充当自己“钱袋子”的想法……
于是,李某便成立某影业公司,通过贷款的形式购买豪车,设立“金主”人设。此后,他通过加入各类影视协会,广泛结交业内人士,进一步提升了知名度。2018年,李某找到了制作人张某,表示要购买以打拐为主题的某剧本版权,并聘请张某出任导演一同创作电影,张某欣然允诺,并帮助李某完成了电影备案。
于是一个以著名制片人、热门剧本、专业团队、正规备案为包装的“影视团队”初具雏形。李某开始频繁组织茶会、聚餐,一方面巩固自己“香港名制片人”的身份,另一方面则暗中观察,伺机寻找合适的“猎物”。
逐步诱入投资陷阱
陈某经营一家售卖洁面产品的日化公司。2020年初,通过老客户“发哥”介绍,参加了李某的茶会。在聊天中,李某得知陈某有一笔广告宣传预算。李某计上心头,开始一番慷慨激昂的“画饼”。李某鼓吹自己的项目获得过亿投资额,一线明星阵容加持,可免费宣传陈某产品,陈某还可以按比例分红票房收益。如此丰厚的条件让陈某心动,但因从未涉足电影领域,况且洗护用品与“打拐”结合宣传有些牵强,陈某不免犹豫。为进一步取得陈某信任,李某便宣称电影最大的投资方是北斗公司,影片也会展示该公司的强大科技实力,有知名的制片人设计,肯定可以取得不错的宣传效果。听到有北斗公司作为背景,陈某便与李某约定日期商谈具体合同细节。
几日后,双方签订合同,约定陈某投资260万元,电影定于2021年初开拍,2022年初上线。如若2022年12月后仍未上线,则投资方还可要求进行全额本金无息退还。
探班无果识破骗局
随着时间流逝,上线时间悄然过去。期间,陈某有询问过项目推进情况以及资金去向,但李某始终含糊其词。2022年12月陈某提出要去片场探班,李某表示现场安有北斗卫星设备,事涉国家机密并不方便探班,陈某心里渐渐犯起了嘀咕。见项目迟迟无进展,陈某要求李某按合同要求退还投资款,李某一直找各种理由推脱,直至最后失联。
在朋友建议下,陈某在国家电影局查询,发现该电影的备案单位是另一家公司,且该公司早已因为经营异常被吊销了。陈某感觉自己可能受骗了,随即报警。
经公安机关调查,除陈某外,电影并无其他投资人,并未与任何演员约定档期。所谓“北斗公司”也是李某借用了朋友注册的“北斗天汇”公司,并不是陈某理解的“北斗卫星导航”公司。李某将260万元大部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仅有少部分用于支付剧本改编、员工工资。电影拍摄并无实质性的推进。
近日,经我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检察官提醒:
投资项目需谨慎,擦亮眼睛防受骗。合同诈骗本身具有隐蔽性、欺骗性,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尤其需要增强防范意识。
一是查资质。尤其是对于首次交易的对象,要多方搜集信息,登录相关政府网站,查看项目审批备案情况,确认项目状态为有效,警惕挂靠备案或过期失效的情形。
二是验背景。充分利用各类正规咨询渠道及金融系统资源,核实对方提供的资信材料及用于抵押的物品票据的真实性。查询投资企业股东结构、司法风险等。
三是留证据。不轻信对方的口头或远期承诺,这是实施合同诈骗的犯罪分子的惯用手法。保留好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及签订的合同,以便及时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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