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多家商户长期拖欠物业费,是经营困难还是另有隐情?
发布日期:2025-08-29    检查日期:

“这都欠了1年多的物业、水电费了,商户们是集体遇到经营困难了吗?”某物业公司的财务室里,物业经理盯着厚厚一叠催缴单眉头紧锁。可当他带着客服经理上门核实,得到的答复却让人大吃一惊——“我们每个月都按时交了管理费呀,钱全转给丁姐了!”

 

近百万物业费无端“蒸发”

2023年初,丁姐入职这家物业公司成为一名客服人员,工作内容之一便是对接商户催收物业费和水电费。一段时间过后,因缴费流程繁琐、工作人员变动等情况,有部分商户就索性让丁姐帮忙代交。于是,丁姐便通过支付宝、微信等渠道,收取钱款后再转至公司账户。

然而,丁姐收取的商户钱款并未足额上交给公司,而是将大部分截留占为己用。原来,由于她早已染上网络赌博,仅靠工资收入难以支撑巨额赌资,于是便将目光盯上了每月经手的物业费流水。

公司发现部分商户经常不及时缴纳物业费后,便让丁姐发出催款函。可是,丁姐却将这些催款函私自进行拦截,并编造各种理由,向公司谎称商户们经营困难、请求延缓交费。通过这种方式,共截留物业费、水电费近百万元,并全部用于赌博挥霍。

2025年1月初,物业公司发现欠缴钱款越来越多,便决定上门与商户核实情况,遂发生文章开头的一幕。丁姐长期私自截留、挪用商户钱款的行为终于案发。

 

截留、挪用构成犯罪

随后,案件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到我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认为,丁姐作为公司员工,利用负责催收费用的职务便利,将本应上交公司的近百万元款项用于赌博挥霍,并且隐藏公司向商户发送的多份催缴通知书,该行为并非简单的“挪用”,主观上已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属于典型的职务侵占行为。

近日,经我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对丁姐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责令其退赔物业公司所有损失。


看似简单便捷的代收行为,竟酿成企业近百万元的经济损失。这起案例再次警示我们:规则的松动往往始于“信任”的滥用,只有严格按章办事才能守住制度底线,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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