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我院提起公诉的一件故意伤害案一审宣判,嫌疑人李某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本案中,被告人患有精神疾病,并且案发当时处于醉酒状态,这些因素是否会影响定罪量刑?让我们一起来了解相关法律概念。
案情回顾:停车场里的意外,牵出复杂案情
2024年12月的某天下午,在深圳市的一个小区停车场,李某从身后将85岁高龄的苏奶奶推倒在地,导致苏奶奶肋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一级。
接到报警后,公安民警赶赴现场,发现李某语无伦次、情绪激动,甚至在派出所内滋事扰乱秩序,疑似存在精神异常。经查,李某非深户籍,无固定住所,且无法联系家属,民警遂将其送往深圳市某精神疾病医院治疗。治疗结束后,李某被司法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开展后续调查。
经司法鉴定揭开关键事实:李某案发时处于“重度抑郁发作,伴精神病性症状”阶段,同时叠加“醉酒状态”。同时,鉴定报告也明确指出,她对苏奶奶实施推搡行为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只是“削弱”,并未完全丧失。
焦点释法:这三个误区,必须厘清!
在案件的审查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就已经把“李某有精神疾病还醉酒,要不要负刑责”作为核心要点进行过反复考量。结合该案判决结果和法律规定,在这里我们就针对“精神病犯罪”的常见误区进行简单解读:
误区一:
只要有精神疾病,犯罪就不用负责?
答案:不是!关键看“案发时是否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犯罪分三种情况:
(一)精神病人完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二)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和普通人一样负刑事责任。
(三)像李某这样“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鉴定意见明确李某只是“能力削弱”,不属于“完全丧失”,因此她必须对故意伤害行为负责——这也是承办检察官认为其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关键依据。
误区二:
“精神疾病+醉酒”双重因素,能叠加免责?
答案:不能!醉酒不是免责理由,精神疾病是否影响责任,只看鉴定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无论是否叠加精神疾病,醉酒本身都不能成为“免罪挡箭牌”。
本案中,李某的“醉酒”不影响刑责认定,而“重度抑郁伴精神病性症状”仅让她获得“从轻处罚”的情节,而非免责。
误区三:
不认罪、称“神志不清”,就能逃过处罚?
答案:不能!证据链完整,即使辩解仍可定罪。
案发初期,李某否认推人,辩称“吃药+喝酒后神志不清,不知道自己做了什么”。但检察官全面深入梳理证据后发现:苏奶奶的陈述清晰稳定,小区监控记录了推搡过程,司法鉴定明确其能力未完全丧失,还有民警接警记录、医院诊断材料等相互印证——证据链足以锁定犯罪事实。
最终,经我院审查认定,李某虽患精神疾病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但仍需承担刑事责任,遂依法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后最终采纳检察院公诉意见,判处李某有期徒刑8个月。
检察官提醒:
1.法律不纵容任何犯罪。精神疾病不是“免罪金牌”,只要涉及刑事犯罪,司法机关就会通过科学鉴定准确认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2.醉酒绝不等于免责。法律对醉酒犯罪有明确规定,切勿心存侥幸;
3.关爱精神健康。精神病患者的家庭成员应积极履行监护责任,及时送医治疗,避免发生危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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