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故事从他拾得一部手机说起......
发布日期:2025-12-31    检查日期:

  生活中,捡到他人遗失物品的情况并不少见,但如果不主动归还,反而私自动用失主财物,可能会从“顺手牵羊”的现实诱惑,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近日,深圳市罗湖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盗窃案,一男子因捡到手机后盗刷机主资金3万余元,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从“捡”到“盗”

  2025年2月某日上午,温大叔在我市某商场购物时,不慎将手机遗落该处。由于温大叔使用手机频率较低,且因上了年纪精神时常恍惚,认知与记忆能力欠佳,等他发现手机丢失时,已经是10天以后,也记不清具体遗失细节。无奈之下,温大叔的家人连忙帮他报警。让一家人没想到的是,从手机丢失的第一天起,手机APP绑定的银行卡资金便频繁出现变动。

  原来,捡到这部手机的宋某某,已经把里面的钱当成了“意外之财”。据宋某某供述,2月16日凌晨,他在该商场楼梯间捡到了这部手机,发现手机没有锁屏密码,微信、支付宝也都未设支付密码,便直接揣进了口袋。

  在归案前,宋某某多次用这部手机的微信付款二维码消费,甚至直接从微信和支付宝转钱到自己账户,前后累计盗用3万余元。


是“不当得利”还是盗窃?

  案件移送到罗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全面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并重点围绕宋某某的行为性质进行了深入分析,最终认定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遂以盗窃罪依法对宋某某提起公诉,法院最终作出本文开篇所述的判决。

  可能有人会问,手机是捡来的,又不是偷来的,怎么就成盗窃了?

  宋某某在被捕后也曾辩解过:“手机是我捡的,我以为这只是不当得利。”

  承办检察官认为,本案不能仅看“捡拾”的开端,更要看后续行为的实质:

  其一,“捡手机”与“盗资金”是两个独立行为,核心在于非法占有目的。捡到他人遗失的手机,属于民法上的“拾得遗失物”,应当及时返还失主或交给有关部门。但宋某某捡到手机后,并未履行返还义务,反而利用手机未设密码的漏洞,擅自转移里面的资金并据为己有,主观上具有明确的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其二,“不当得利”与“盗窃”的法律界限清晰。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取得利益,造成他人损失,本质上是一种民事纠纷;而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属于刑事犯罪。宋某某并非“被动”获得利益,而是主动实施了转移资金的盗窃行为,显然超出了民事纠纷的范畴。


  “拾金不昧”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义务。捡到他人财物后,应及时联系失主或交由公安派出所等部门处理,切勿抱有“占小便宜”的心理。尤其要注意,无论以何种方式获得他人手机、银行卡等物品,都不能擅自动用里面的资金,哪怕没有密码,这种行为也可能构成盗窃罪,面临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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