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直播致富的背后......
发布日期:2026-04-09    检查日期:

  近年来,得益于互联网经济迅猛发展,直播行业势头正盛,以肉眼可见的速度影响着公众的生活和娱乐方式。点进短视频平台,无数网络主播竞相展现自己的本领,带货、探店、网络游戏等直播抓人眼球,流量的背后更是可观的经济收益,吸引着越来越多人期待通过直播行业“致富”,殊不知这条赛道也隐藏着诸多陷阱和埋伏!近日,罗湖区检察院就办理了一宗利用公众对直播高收益逐利心理实施的诈骗案。

  2024年末,谢某打着直播“年入百万”的幌子,不断展示自己七位数的微信余额,谎称已经掌握直播暴富的制胜密码,只要购买其指定的配套手机,就可以参照他的秘籍通过直播“发家致富”。

  于是,谢某摇身一变成为了大家眼中的直播天才,慕名前来取经的粉丝络绎不绝,大家都期望通过谢某的方法捞到直播行业的第一桶金。但理想有多丰满,现实就有多骨感!很多交了“学费”的粉丝发现,谢某拿了钱却迟迟未能交付手机,也不提供任何与直播有关的技能培训。

  每每问起发货进度,谢某就说在帮粉丝“养号”,等号养好了才能有高频点击率和高额回报。三番五次下来,大家才意识到,原来所谓的直播天才不过是谢某的自吹自擂,于是纷纷要求谢某退款还钱,反复催促后,得到的只是谢某的“拉黑”对待。迫于无奈,多名受害者只能选择报警处理,公安机关经过侦查,谢某很快被抓获归案。

  案件移送到罗湖区检察院审查后,承办检察官认为,在案证据显示,谢某虚构自己从事直播工作的事实,不仅未按约定交付用于直播的手机,亦没有提供任何与直播有关的培训服务,而是把所得款项12万元用于自己日常花销或偿还债务。在此期间,更是向多个好友咨询如何从事直播行业,表明谢某本身并不具备直播的能力,实际上是以服务费、手机费为名行非法占有之实,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经罗湖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决谢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检察官提醒:网络时代各类“创业捷径”“直播致富”信息层出不穷,广大网民务必要擦亮双眼、审慎甄别。发财致富没有捷径,唯有脚踏实地、勤奋努力方能收获丰硕果实。通过直播渠道购买商品或服务前,务必确认主播的实名认证信息、平台资质,避免在无资质的“个人直播间”进行大额交易。若遭遇直播诈骗,请及时保存直播回放、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并立即拨打 110 报警或联系平台客服求助。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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