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跨省购药的真相......
发布日期:2026-04-28    检查日期:

  身患癌症的孟某听信朋友上演“空手套白狼”牟利。利用患病事实制作虚假处方骗取理赔金7万余元。近日,罗湖区检察院以涉嫌保险诈骗罪将孟某提起公诉。

  孟某是一家美发店的股东,生活原本风平浪静。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20年,孟某不幸查出癌症,虽然此前购买的商业保险可以赔付绝大部分医疗费用,但后续的各种治疗以及对工作、生活的影响仍让她不堪重负。某日,在和朋友聊天中,孟某得知通过某种渠道,不但可以解决医疗费用的问题,还能从治疗过程中挣到一笔钱,饶有兴趣的她便在朋友的介绍下联系上刘某。

  说来,这门能够带来额外收益的“生意”也十分简单,就是由刘某提供医药发票和处方单作为理赔资料,而孟某只需要在保险公司理赔平台上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就能获得理赔金。而刘某则拿着理赔得来的药品到市场上进行倒卖,所获收益再由两人按比例瓜分。尝到甜头的孟某便与刘某开启了疯狂的合作模式。

  然而,孟某频繁的理赔申请引起了保险公司审查员的警觉。审查员注意到,孟某第一次报销是在位于北京的某家医院进行手术治疗费用,提交的单据也是由该医院开具,后来的理赔材料却全部变成了河北省某医院开具的处方单。

  为什么孟某要放弃北京的优质医疗条件去河北治疗呢?带着疑问,保险审查员反复审查核对理赔材料时发现,孟某购买的药品有一部分竟不是其所患疾病对症的药品。审查员怀疑孟某可能涉嫌骗保,于是将线索移交到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处方单据实地走访了河北医院,医院明确表示并未接诊过孟某,该处方单上签字的医生并非该院的医护人员;另一方面,公安机关通过调取孟某出行轨迹等相关数据发现,孟某仅有药店的支付记录,但是未实地到河北该药店取药。

  至此,一宗异地骗保案浮出水面。孟某和刘某分工合作,利用伪造的处方单以及药房支付票据申请理赔,二人合计骗取保险金7万余元。很快,警方将孟某抓获,面对凿凿证据,孟某对自身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经我院提起公诉后,法院以保险诈骗罪依法判处孟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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