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误以为气枪、铅弹属于普通收藏爱好,不具备危险性,不会触犯法律。但事实上,我国对枪支、弹药实行严格管制,私自持有、制造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气枪及气枪铅弹均有可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达到一定数量标准还将构成刑事犯罪。
近日,罗湖区检察院就依法办理了一起非法制造弹药、非法持有枪支案,被告人孙某某因痴迷枪械收藏,私自留存气枪、自制大量铅弹,最终为自己的侥幸行为付出了沉重代价。
一份“爱好”埋下隐患
孙某某长期痴迷枪械收藏,多年来通过他人赠予、自行购买等多种方式,陆续获取气枪、气枪铅弹以及弹药制作工具,并长期将上述物品存放于自己住所。为满足个人收藏和使用需求,孙某某还利用购置的专业设备,私自加工制造气枪铅弹。
公安机关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了该案线索,依法对孙某某的住所开展搜查,现场查获大量涉案物品,其中包含具备正常发射功能的气枪4支、气枪铅弹1400余枚,同时查获枪弹制作工具4套、小型机床2台、空压机1台、气枪散件及各类枪支零配件制作材料一批。
经专业司法机构鉴定,涉案4支枪支均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气枪,全部具备正常发射功能,属于法律管制枪支;查获的1400余枚弹药均为标准气枪铅弹,属于管制弹药。
1400枚铅弹如何认定?
案件移送到罗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为精准锁定犯罪事实、夯实证据链条,承办检察官依法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重点核查两大核心问题:一是精准区分涉案铅弹的来源,厘清被告人自行制造与对外购买的具体数量,详细核实铅弹制造全过程;二是结合现场查获的制弹设备、工具,依法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非法制造弹药罪的构成要件。
结合全案物证、设备勘验情况及孙某某供述,司法机关最终依法采信在涉案1400余枚气枪铅弹中,其私自制造铅弹900枚的犯罪事实,并结合实物进行了辨认区分。
此外,孙某某对变形铅弹的加工矫正行为,并非简单的外观美化,核心目的是修复、恢复铅弹的射击功能,让失效铅弹重新具备使用价值,该加工修复行为完全符合弹药制造的法律定义,应当依法认定为非法制造弹药行为。
三年二个月,为侥幸“买单”
孙某某违反国家枪支、弹药管理法律法规,私自制造气枪铅弹900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制造气枪铅弹500枚以上即构成非法制造弹药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制造弹药罪;同时,其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气枪4支,情节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经罗湖区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制造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检察官提醒
很多群众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有火药枪、军用枪支才属于管制枪支,气枪威力小、危险性低,收藏、自制气枪和铅弹是个人爱好,无需担责。但法律明确规定,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气枪、气枪铅弹均属于严格管制的枪支弹药范畴,并非法外之物。
根据司法解释,非法制造气枪铅弹500枚以上、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均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破损、失效弹药进行修复、矫正,使其恢复射击功能的行为,同样属于非法制造弹药的犯罪行为。
枪支弹药事关公共安全,隐患极大。广大市民要自觉摒弃“收藏无害”“爱好无罪”的错误认知,主动学习枪支弹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坚决不购买、不收藏、不自制各类管制枪支、弹药及制弹工具。若家中存有老旧气枪、铅弹等管制物品,要及时主动上交公安机关,杜绝触碰法律红线,共同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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