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两点,某黄金展销大厅内人头攒动,伴随金价的剧烈波动,空气中也暗涌着买卖双方一股难以名状的躁动。
人群中,刘某从黄金公司柜台接过那十块金条时,手不禁有些颤抖。每块金条一公斤,加起来就是整整十公斤,价值七百余万元。作为一名新手,他尽量稳定情绪,让自己看起来像个正常的受托人,签了单,把金条装进包里,转身离开,整个过程倒也顺利。只是他不知道的是,从踏进大厅的那一刻起,就有无数双眼睛时刻不离的在盯着他。
与此同时,在同一座大厦里,还有一个人,正抱着一个鼓鼓的背包,在消防通道里焦急地等着刘某。
这个人叫费某,也是这个交易链条中的重要一环。此时,除了要完成计划中的物品交接,他脑子里还在反复演练着一个只有自己才知道的计划:怎样把包里的三块假金条,替换掉刘某手上的三块真金条,然后再交给下一个收货人,并全身而退。
可惜,这个计划刚执行到第一步,就被掐灭了。刘某还没来得及走进大厦消防通道,就被周边伏击的便衣民警摁倒在地。与此同时,另一队警力也迅速推开了费某所在消防通道的防火门,将费某以及其背包内的三块假金条,一起暴露到了阳光下。
说起来,刘某与费某其实互不认识。他们的命运,是被同一个看不见的上家用一条线串起来的。半个月前,还在东莞四处找工作的刘某,接到一个老乡递来的一份工作信息:帮货主取货,一次三五百,还能配备工作手机,代号为“1号”。刘某觉得这工作自由,又不累,便欣然接下。费某那边情况也差不多,经人介绍从外地赶到本市,做的也是代客取货的工作,日薪五百,代号“2号”。
首次跟单,刘某拿着上线提供的相关采购文件和授权委托书,先后两次跑到黄金经营企业签订合同,并将一千多万的购货款打入黄金经营企业账户。次日上午,企业为第一份合同采购好了十公斤黄金。下午两点,刘某被安排前去提货,作为一名“搬运工”,他转来的是电信诈骗团伙洗来的千万元“赃款”,搬走的却是货真价实的10公斤黄金。
而费某那边,在通过上家安排的几次测试任务后,已彻底摸清了要协助转运的货物便是大量黄金,并隐约中知道自己就是一个黄金交易洗钱链条中的关键一环。既然整个交易活动都是违法的,那自己何不来个偷梁换柱,干一票大的。由此,一个更加大胆的想法在他内心慢慢滋生。他首先通过网络渠道购买了三块足以以假乱真的假黄金板料,每块都有“1千克”重量标志,外观与真金条几乎一模一样。并收藏在自己的背包里,想着等到货物交接时,便玩一把狸猫换太子,把三块假料替换三块真金,然后溜之大吉。
可他不知道的是,公安机关早就在这条交易链条上布下了天罗地网,还没等他正式出手,就已经落下了人赃并获的下场。
近日,案件经我院提起公诉,正式进入开庭审理程序。
办理本案的检察官指出,费某主要触犯了两个犯罪行为:一是明知是犯罪所得还参与转移,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是企图用假黄金换真黄金,并且已经准备了道具、踩了点,构成盗窃罪。
最终法院认定,费某构成盗窃罪,但因为还没有真正实施犯罪行为,属于犯罪预备,可以减轻处罚。同时,他参与转移赃款赃物,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判处费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刘某同样参与转移赃款赃物,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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