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6-07-17    检查日期:

  6月26日,在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深圳市罗湖区检察院办理的“余某安走私、贩卖毒品案”入选。

余某安走私、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

  走私、贩卖毒品 未查获毒品实物 翻供审查 追诉漏罪 协同打击

  【基本案情】

  被告人余某安,男,1979年出生,无业,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

  2024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余某安从境外走私甲基苯丙胺(冰毒)至深圳,向马某双贩卖1.5克,获利3000元。同年11月27日,余某安再次走私甲基苯丙胺入境,向马某双贩卖4.5克,获利6800元。2024年12月9日,余某安走私甲基苯丙胺入境后,与他人共同吸食部分毒品。次日,余某安被抓获,公安机关从其住处及内裤中查获3小包毒品,净重3.28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5年5月26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余某安犯走私、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7月9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以走私、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余某安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余某安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一)复核证据破解翻供,依法作出批捕决定。公安机关以余某安于2024年11月27日走私、贩卖毒品及同年12月9日走私毒品两起犯罪事实提请批准逮捕。审查期间,检察机关提审余某安,其对此前已供认的2024年11月27日的犯罪事实翻供。对此,检察机关立即开展证据复核:一是审查其在公安机关作出有罪供述的同步录音录像,确认取证规范,余某安全程神情自然、思维清晰;二是将余某安原有罪供述与购毒人马某双的证言、对应的毒资转账记录、出入境记录等客观证据进行比对,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经审查认为,余某安翻供缺乏合理解释,在案证据足以证实其涉嫌走私、贩卖毒品罪,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时,制发《继续侦查提纲》,重点要求公安机关对相关数据进行恢复,核查双方通信记录,查明是否存在其他毒品交易。

  (二)强化客观证据审查,追诉遗漏犯罪事实。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在全面审查案卷材料,特别是对恢复的数据进行梳理时,发现余某安与马某双在2024年6、7月间使用暗语沟通,可能存在遗漏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围绕该线索引导侦查机关从交易细节、资金往来、人员轨迹等方面补充取证。经补充侦查,余某安供认了该起犯罪事实,其关于毒品数量、价格、交易方式、地点等细节的供述,与证人马某双的证言高度吻合,并有出入境记录佐证,虽二人因时隔较长无法回忆确切日期,但对多次交易背景及关键情节的陈述稳定,符合常理。上述证据足以证明余某安于2024年6、7月期间走私、贩卖毒品,且构成多次走私毒品,属于“情节严重”,应予追诉。

  (三)做好庭审应对,有效驳斥不合理辩解。庭审中,被告人余某安当庭推翻此前供述,辩称“交易的现金系马某双返还借款”,否认贩卖毒品。公诉人围绕指控的三起犯罪事实,系统出示了包括证人证言、通讯记录、出入境记录、转账记录及被告人以往稳定有罪供述在内的完整证据,详细分析余某安翻供内容与在案证据之间的矛盾,指出其辩解缺乏证据支持,且违背常理与交易实际。法院采纳了公诉意见,认定全部指控事实,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余某安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

  (四)针对基层办案难点加强指导,推动提升类案办理质效。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此类无实物、非当场查获的零星走私、贩卖毒品案件,在基层侦办过程中普遍存在言词证据稳定性不足、客观证据链易断裂、多次交易认定标准不一等问题。为此,检察机关主动开展专题调研,系统梳理类案在证据收集、审查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共性难点。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牵头与侦查机关召开联席会议,结合案件办理情况,重点围绕电子数据审查规则、言词证据采信标准、“多次走私”情节认定要件等实务问题深入研讨,并就证据固定指引、证明标准把握、量刑情节认定等达成共识,着力统一执法司法尺度,提升打击零星毒品犯罪的规范化、精准化水平。

  【典型意义】

  基层检察机关办理的走私毒品案件,毒品数量一般较少,且往往在海关监管区外查获。涉案毒品是否以走私方式出入境,缺乏通关现场的直接证据佐证,犯罪嫌疑人要么不认罪,要么极易翻供,案件证据基础相对薄弱。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始终秉持“小案不小看、小案不小办”的办案理念,不因毒品数量少、案件规模小而降低证据标准和办案要求。同时,应切实发挥诉前主导作用,引导公安机关构建以客观证据为中心的证明体系,通过综合审查出入境记录、资金流水、通讯轨迹、电子数据等信息,有效破解被告人翻供带来的证据采信与事实认定难题。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应以个案办理为切入点,主动梳理研判类案在证据收集、审查认定、法律适用中的共性问题,与公安机关围绕证据标准、证明要求、情节认定等达成共识,推动形成类型化案件办理指引,为公安机关办理同类案件提供明确、可操作的参考标准,实现从个案办理到类案规范的效能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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