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决定在全国各地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人民监督员主要是对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实施监督。三类案件是:1、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2、拟撤消案件的;3、拟不起诉的。五种情形是: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2、超期羁押的;3、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4、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5、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广东省人民检察院随即确定,深圳市及所属各区人民检察院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
2004年8月,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和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我院作为首批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点单位。任务确定后,我院党组十分重视,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学习了上级的文件,结合我院的检察工作进行了布署,于8月31日成立了以黄云龙检察长为组长、胡崇安副检察长为副组长、党组其它成员为小组成员的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深罗检〔2004〕3号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为卢正方(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成员有黄吉南(院办公室副主任)、刘志辉(院办公室副主任)、密晨敏(院办公室科员)。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的主要工作由院办公室兼任,未有专职人员。
2004年9月底,按照“规定”有关人民监督员的条件和产生办法,经各单位推荐和中共罗湖区委同意,以及我院政工部门考察后确定,推选出公道正派,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的人民监督员7名,其中人大代表5名,政协委员2名。人民监督中有中共党员3名,民主党派2名,无党派人士2名。社会涵盖面比较宽,有较广泛的代表性。推选的人民监督员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专业水平,其中博士导师1名,博士后1名,硕士2名,本科2名,大专1名。推选出来的人民监督都充分履行职责,积极学习有关检察业务知识,参加有关的培训和调研,参与案件的评议,工作积极性很高,认真负责,受到我院干警的好评。现将这两年来人民监督员的有关工作情况,存在的困难以及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调研、探讨,以利今后继续做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点工作。
一、人民监督员开展工作的情况
1、参与检务公开的宣传和各种检察业务汇报工作,了解检察院的各项业务开展情况,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我院近二年的检察工作报告和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检察业务的材料,原则上都事先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取他们的意见。我院干警开展“检察服务进社区”活动,在各个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均得到人民监督员的欢迎和支持,帮助我们解决一些工作上的困难,向社区居民宣传“检务公开”内容,密切了检察院与基层人民群众的关系。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查我院时,人民监督员都积极协助联系、沟通。特别是在人大、政协会议期间,他们对检察工作进行了宣传、解释、推崇,增强了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对检察工作的了解和支持。
2、参与对“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的监督,能提出自己中肯的意见,有很高的政策水平和议政能力。
我院从推选人民监督员以来,到2006年10月底,人民监督员共评议各类案件11件13人,其中撤案2件2人,不起诉9件11人。人民监督员评议的案件,大多数是比较复杂和棘手的案件。各位人民监督员都事先了解案件(我院均提前三天将有关案件材料送交给人民监督员),积极参加评议会,查阅案卷,询问案件承办人,并发表自己的意见,所提意见都非常中肯,对办案中的一些情况提出了不少合理化建议,使办案人员深受启发。评议的11宗案件,人民监督员全部同意案件承办人的意见。
二、在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和困难
1、我院推选的人民监督员全部来自基层和单位,都有自己正式的职业和工作,他们都是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除了人大和政协举行的各种会议和活动以外,还都或多或少地兼有不少社会活动,当选我院的人民监督员后,尽管他们也很想多与我院联系,多熟悉检察工作,但由于工作紧张和活动多等原因,致使参加我院的各种会议、检察业务培训和评议活动等,时间很难保证,也造成我院开展这项活动的安排难度增大。
2、目前,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主要是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的有关文件进行。由于国家没有立法,人民监督员的法律地位,评议案件的效力,以及评议案件的程序等规定不健全,在实践中不好掌握。特别是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撤案和不诉,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必须经过人民监督员评议、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等程序,这三项工作都必须经过一段较长的时间,这必定大大占用国家刑事诉讼法给予办案的诉讼时限,使得办案人员为了满足后边三个阶段的时间,防止超期羁押,必定大大压缩办案时限,造成办案时间紧张。
3、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对检察人员来说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如何推选人民监督员,如何使人民监督员尽快熟悉检察业务,如何提高人民监督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作用,仍是我们工作中面临的不可回避的问题。特别是教育干警正确对待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工作,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和批评,仍有许多工作要做。
三、对改进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几点思考
首先,各级检察院领导要充分重视这项工作。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在我国现有司法体制下,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参与国家事务的一种方式,也是人民检察院听取人民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一种渠道,是检察机关的一项制度创新。因而我们必须高度认识到它的重要性、必要性,不要把它作为一项例行公事、可有可无的事办理。院领导要真正重视这项工作,从人民监督员的推选、任命和各类活动安排到人员配备、后勤保障等,院领导都要通盘考虑,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切实为实施这个制度及时解决问题,创造一个使人民监督员满意的工作环境,保证这项制度能够顺利开展。
其次,要尽快通过立法或者颁布有关政策,详细规定人民监督员的地位、权限以及有关程序,使得人民监督员在行使监督权利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了法律和政策保障,使得人民监督员在工作中敢于大胆监督,认真监督,免于使监督流于形式,免于使监督成为一种花瓶式的摆设,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
第三,要推选好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项崭新的工作,特别是要监督的是检察院一些疑难复杂棘手的案件,所以对人民监督员的选任要有一定的要求。一是要热心这项工作。推选那些热心公益事务,敢于仗义执言、勇于承担的同志,而且不要仅仅局限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以有意识的聘用一些政法部门离退休身体健康的老同志参加,他们熟悉情况,有充分的时间,也没有什么后顾之忧,敢于秉公监督。二是要求有一定阅历和文化、法律知识。由于人民监督员评议的案件大多复杂,所以对人民监督员的学识要求较高,有较高的学历和丰富的社会经验,有利于更好的发挥监督作用。
第四,要为人民监督员创造一个良好宽松的工作环境。这一点,检察院要主动、有效能的开展工作,事先要告之监督的内容,照顾各位人民监督员的工作而灵活安排时间。让人民监督员有充分的时间询问承办人,查阅案卷,讯问被告人,了解检察业务的情况。要按规定适当给予人民监督员的误工补助,做好生活安排,交通安排等等。而且还要将有关后续办案处理情况反馈给人民监督员,让他们充分体会到检察院对他们监督工作的诚意和服务,使他们满意,提高监督的质量和效益。
第五,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要有组织上的保证。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检察院都设立了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有专人负责。但在基层检察院,虽然设立了机构,但大多没有专人负责,都是由办公室或其它机构的人员兼任,他们本身都有繁重的各项业务工作,再兼任这项工作,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难以使人民监督员满意。基层院要完全有脱产人员专门做这项工作有一定困难,但可考虑安排检察业务工作压力小一些的,没有过多兼职的同志担任这项工作,并以做好人民监督员工作为主要业务工作,相信这也是可以办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