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宇:罗湖区未成年在校学生犯罪情况调研
发布日期:Thu Dec 02 08:00:00 CST 2010     检查日期:
 

罗湖区未成年在校学生犯罪情况调研

 

    [*]

 

[内容摘要]本文对近年来深圳市罗湖区未成年在校学生犯罪的数据进行了统计,对未成年在校学生犯罪的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对其实行非刑罚化的措施,使他们能够重新回归社会。

[关键词]在校学生未成年人 社区矫正 被害人救助

 

在校学生是指在学校读书的学生,其中包括了小学、中学和大学,本文所指的在校学生是指狭义上的尚未年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在校学生。我国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政策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而未成年在校学生因为有学校和家长的监督管教,并且其所处的年龄段也决定了他们具有极强的可塑性。是比一般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更大可能能够教育、感化、挽救的群体,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单独的研究。

一、对未成年在校学生犯罪情况的调查统计

笔者对深圳市罗湖区20071月份至20083月份来未成年在校学生犯罪情况进行了调查,现统计分析结果如下:

1)所占比例:20071月份至20083月份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案件196396人,其中属于在校学生犯罪的共有921人,占整个未成年人案件量的4.5%,占未成年犯罪人数的5.3%

2)年龄阶段:21名在校犯罪嫌疑人中,犯罪时年龄为14周岁的有6人,占总人数的28.6%;犯罪时年龄为15周岁的有8人,占总人数的38.1%;犯罪时年龄为16周岁的有3人,占总人数的14.3%;犯罪时年龄为17周岁的有4人,占总人数的19%。统计数据表明1415周岁这个年龄段所占的比例最大,共有14人,占总人数的66.7%强。

2)犯罪年级:21名在校犯罪嫌疑人中,犯罪时读初一的有1人,占总人数的4.8%;犯罪时读初二的有4人,占总人数的19%;犯罪时读初三的有14人,占总人数的66.7%;犯罪时读高中及中专的有2人,占总人数的9.5%

3)犯罪类型:犯抢劫罪7件,占案件总数的77.8%;犯盗窃罪1件,占案件总数的11.1%;犯盗窃罪1,占案件总数的11.1%

4)犯罪形式:两人以上结伙做案的有6件,占案件总数的66.7%,个人犯罪的有3件,占案件总数的33.3%。可见团伙犯罪居多。

5)处理结果:对所有未成年在校犯罪嫌疑人均进行了非刑罚化处理。其中由检察机关作相对不起诉的512人,占总人数的57.1%;由法院判处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49, 占总人数的42.9%

二、未成年在校学生犯罪的原因

为了更深层次的了解这些在校学生犯罪的原因,笔者除了对这些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解外,同时也走访了他们的父母和学校老师,发现他们之所以会走上犯罪的道路,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主观原因

1)心智尚未成熟,不能分辨是非。从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在校犯罪嫌疑人大多是初二初三的学生,年龄阶段主要为十四至十五周岁,这个年龄阶段正是儿童向成人过渡的阶段,其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形成。并且在校学生长期处在学校的保护之中,并未进入社会,所处的环境较为简单,导致了他们幼稚单纯,感情容易激动,缺乏冷静。

2)法律意识淡薄,乱讲哥们义气。在校犯罪嫌疑人法律意识淡薄,大多数都不知法、不懂法,导致了罪责感的弱化和消退。并且模仿一些港台电视连续剧,乱讲哥们义气,寻求精神上的刺激。

3)消费心理畸形,盲目攀比成风。由于受到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导致很多未成年在校生追求高消费、高享受,并且同学之间盲目进行攀比,消费心理畸形。

2、客观原因

1)社会不良环境的影响。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商业化的社会的形成。许多不良的风气和腐朽的思想开始慢慢侵蚀处于校园环境中的在校学生。

2)学校教育方法的失误。目前有些学校主要推行的还好是应试教育,片面追求升学率,学习成绩好的学生关怀备至,用心呵护,学习成绩差的学生则基本采取不理不睬,放任自流的态度。从而导致了这部分学生自暴自弃,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

3)家庭环境的不良影响。家庭环境对在校学生的不良影响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①父母教育方法不当。现在很多家庭都是独生子女,父母对子女满怀希望的同时却又不懂得正确的教育方法,要么就是要什么给什么,对子女娇惯溺爱,包庇袒护,教育方式配合不默契,使他们无所适从。要么就是对子女期望值过高,教育方法简单粗暴,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稍有不合心意即拳脚相加;或者期望值过低,对子女失去信心,放任自流。

②家庭结构破裂。主要指父母离婚或者丧母丧父,从而使家庭功能缺失,孩子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暖,而由于只有一个大人操持家业,更加疏于管教,从而使孩子产生变态的心理。

③父母忙于工作无暇管教。深圳是一个典型的移民城市,许多外来人口来到这里打工谋生,许多父母平时为了生计东奔西走,早出晚归,根本就没有时间管教自己的孩子。

三、相关的对应措施和方法

1、预防和减少未成年在校生犯罪的措施

1)学校要重视德育教育和法制教育

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改变分数至上的观念,多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使他们懂得违反法律所要承担的后果,从而达到自我约束的目的。老师作为教书育人的园丁,应当言传身教,起到表率作用,以身作则,认真学习系统的法律知识,在平时的学习生活中自觉贯彻法律精神和法制理念,以自身的实际行动影响学生,促进学生法律素养的养成。

2)通过社会力量与学校联合进行法制教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八条,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演讲会等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如我们目前推行的法制副校长制度,深圳市开展的“警校共建”活动,把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与警校共建安全文明校园活动结合起来,在中小学校全面推行“一校一警”制度等。

3)学校应当加强与家长沟通,共同预防犯罪

学校可以成立家长委员会形式建立与学生家长的沟通渠道,使家长能够了解自己的子女在学校的一些日常那个表现,同时通过举办家长培训班的形式,提高家长的法制水平和教育方法。

2、办理未成年在校生案件犯罪案件的方法

1)对未成年在校犯罪嫌疑人应采取非监禁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在校学生在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上,一般采取轻刑化、非监禁化、非刑罚化的处置,使其能继续就学。

①对有监护条件或社会帮教措施的未成年在校学生从第一次讯问后就应当采取非监禁性措施。从笔者的调查结果统计来看,公安机关并没有一开始就对未成年在校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而是先将他们拘留,之后才对他们采取取保候审。笔者认为将未成年在校犯罪嫌疑人拘留的措施是不妥当的:首先,从窗明几净的课堂突然到阶下囚的转变,其心理落差必然极其巨大,不仅对未成年被告人难以收到应有的矫治效果,还给这些本可以改邪归正的未成年人心理上留下了难以磨灭的阴影,不利于对其以后的矫正教育;第二,对未成年在校犯罪嫌疑人拘留影响到其学业,不利于其以后的学习;第三,对未成年在校犯罪嫌疑人拘留会导致“交叉感染”。因此,笔者认为为了能够更好的教育未成年在校犯罪嫌疑人,从一开始就不应当对他们采取监禁措施。

②扩大相对不起诉的适用。从统计结果来看,由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案件共有512人,由法院判决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有49人,相对不起诉所占的比例比法院判决稍大。笔者认为在以后的未成年在校生犯罪案件中相对不起诉所占的比例应当继续扩大,直到所有符合条件的未成年在校生案件均能够适用相对不起诉处理。

③运用相对不起诉措施建立有深圳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也就是说,根据这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是不受审查起诉一个月的时间限制的,而是以取保候审的十二个月为限。这就为运用相对不起诉措施建立有深圳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提供了可能。

笔者是这样设计的,对犯罪的未成年在校学生,给他设定一个36个月的考察期,笔者认为这种考察应该是一种相当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社会服务令这样的一种社区矫正制度,虽然法律并没有规定检察机关有颁布社会服务令的权力,但检察机关可以运用相对不起诉的职权,与犯罪的未成年在校学生签订协议,对他们以社会服务的形式进行考察如通过考察,则可以对其作出相对不诉的决定,如无法通过考察,则可以将其移送法院起诉。

那么这个社会服务令的考察要如何实现呢?笔者认为可以利用深圳独有的特点来建立这个具有深圳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即与深圳市义工联合会合作共同实施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点设定:首先,由义工联派出专门的青年志愿者考察官对未成年在校犯罪嫌疑人实行“一对一”的社区矫正,带领未成年在校犯罪嫌疑人参加各种公益活动,并对其进行监督教育。第二,检察机关由承办人定时对未成年在校犯罪嫌疑人参与社区活动的情况进行考察,并与义工联保持沟通,及时了解情况。第三,规定未成年在校犯罪嫌疑人最少必须参加多少时间或者多少次的义工活动,并让他们定期提交心得体会和思想报告,从而考察他们的改造程度。第四,在考察期结束后,由义工联的考察官对其表现出具鉴定报告,由承办人出具最后的考察报告,以决定对未成年在校犯罪嫌疑人作相对不起诉还是向法院起诉。

④建立被害人救助基金,对被害人进行救助。这里所说的被害人指对未成年被害人心理上的救助,在笔者的调查统计中,有4件案件中的共6个被害人是未成年在校学生,占全部案件的44.4%。未成年在校学生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其心理所受到的伤害是很大的。笔者认为可以让未成年在校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交纳补偿金的形式来建立被害人救助基金,这个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对被害人心理修复的治疗,可以聘请专业的心理医生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心理康复治疗,抹去他们心中的阴影,使他们能够健康快乐的成长。



[*] 作者简介:黄宇,男,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刑法。

浏览数:2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