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案件范围 (一)受理范围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或裁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 (二)不予受理的案件 1.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 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4.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 5.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 二.申诉要求 (一)应当提交申诉书。 1.申诉书一式两份; 2.写明申诉人、被申诉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3.应当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4.所附证据材料的份数; 5.写明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6.申诉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7.应当用蓝黑墨水书写或者用A4纸打印。 (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的法律文书。经过二审或再审程序的,应当提交全部裁判文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