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距离开学已经过了一个多月,但是,小编还是忍不住想起自己的那段青葱岁月,关于开学前疯狂地赶作业,关于军训时流的汗和晒得黑不溜秋的脸。
那时候,才开学就想着放假,毕竟有人说:“开学只不过是下一个假期倒计时的开始。”;那时候,无论哪次开学,都意味着躲不过“铁打的试卷、流水的测验”;那时候,开学后的日历上只有两个日子,一个开学日,一个休息日;那时候所有的一切都很简单,但是对于今年7月份高中刚毕业,即将开始大学生活的两个小妹妹而言,她们的开学却是截然不同的。
因为她们即将面对的是——刑事拘留
一次偶然的情况,林某得知了李四(案发时未成年)在贩卖毒品。于是,林某通过微信与李四取得了联系,双方洽谈后,确定了毒品交易的时间、地点、数量以及价格,林某还依照“道上规矩”先微信转了300元定金给李四。
随后,李四联系了同校同学张三(未成年),并将300元定金转交给她。而张三在收到定金后,联系了一个叫王一的人,原来王一才是“真正的货主”。张三将300元定金交给他后,他就微信联系了负责“送货”的刘二。并将毒品交给了刘二。
刘二按照约定的时间来到交易地点,与林某碰头,在交易的时候,警方抵达现场,将他们一起抓获。王一、张三、李四也相继被捉拿归案。
经过侦查,如果毒品交易成功,刘二将得到100元好处费,张三得到500元好处费(其中100元好处费是给李四的)。
在提审的时候,张三和李四都表示,她们只是帮忙介绍毒品交易,并没有真正接触到毒品,所以她们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犯法,更不可能构成犯罪。
她们以为自己只是居间介绍并没有直接贩卖毒品就不是犯罪,但事实上,这种明知是犯罪而仍然为他人提供帮助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已经触犯了法律,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只要满了14周岁,即使是未成年人,也应对其贩毒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所谓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本案涉及的是介绍买卖毒品的行为,根据2015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5]129号):居间介绍者在毒品交易中处于中间人地位,发挥介绍联络作用,通常与交易一方构成共同犯罪,但不以牟利为要件。
张三、李四作为毒品交易的居间介绍者,与贩毒者王一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真可谓是一失足成千古恨!